当代社会是一个讲究尊重个体自由的社会,人们活在同一个社会往往抱持不同的价值主张,这些因传统文化、宗教习俗、等而不同的价值主张要如何共存,似乎是当代社会所不能回避的问题。
罗尔斯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可以说是当代政治哲学里最重要的一部著作,亦是当代自由主义(Liberalism)最重要的理论之一。其论述主轴就是希望在承认社会多元的前提下,不同的价值主张和生活方式可以共融地生活在同一个社会。换言之,亦即在差异(diversity)中建立统合(unity),最后合乎他所言的社会正义。他认为每个人心中都有正义概念,但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正义观念。因此他建立正义理论的目标,就是要找到一个最合理的正义观念。
罗尔斯之所以能成为一代大师,在那样的年代美国正好要推行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这些措施是为了防止在“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出身上对雇员或就业申请人的歧视,此平权法案旨在保护黑人、妇女、小孩,对于当时大多数既得利益者来说,是极力反对的事情。可是,借由罗尔斯出版的正义论一书,让大家心服口服的接受了这样的潮流与改变,包括抽税、与黑人共读、所得重分配等情况。
如何公平分配
此正义学说,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得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以传统的效益主义来进行分配。他的正义论采取“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的观点,所探讨的是,应该根据哪些原则来分配社会成员所享有的权力、自由或物质财产,以及社会成员所应尽的义务。重点在于,到底该如何分配才是对的或合乎道德的,因而讨论分配正义的问题,最困难的地方即在于我们不知道什么样的分配才是公平的。罗尔斯对于怎么样分配有一套完整的分析,即是“程序正义”。他将“程序正义”分为三种:纯粹的程序正义(pureprocedural justice)、完美的程序正义(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及不完美的程序正义(im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该正义观的主要内涵即以二项正义原则作为社会基本结构—主要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的根本规范,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是:(一)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最高度的自由,且大家拥有的自由在程度上是相等的。此原则被称为“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the greatest equal liberty principle)。(二)社会与经济上的不平等将以下列的原则来安排:(a)它们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并且(b)它们是随附著职位与工作的,而这些工作与职位在公平平等的机会下,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此原则可简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何谓“匡正正义”?
就我的观察和理解,现代社会中一般人的正义观念大致有三种类型:一、“分配正义”,二、“程序正义”,三、“匡正正义”。针对前面两种正义,罗尔斯都有触及并且都提出非常完整的论述。至于何谓“匡正正义”?所谓的“匡正正义”即对错误或伤害做出回应的情形,例如:有两个男生在学校的墙壁上涂鸦,他们训导主任认为他们应负责把学校的墙壁清理干净,这种惩罚就是一种“匡正正义”,因为这两个男生做出错误的行为,他们不应该在学校的墙壁上涂鸦,而且,校规也写著“学生不应该破坏学校里的公共设施”,所以,训导主任叫他们负责清理干净是公平的。
“匡正正义”也是公平的一种,我觉得这个正义概念是合理的,因为,在发生错误或伤害时,我们会想要把事情做一些修正,也就是让事情恢复到错误或伤害发生前原有的状况。另外,为了防止犯错的人将来再犯同样的错误或造成同样的伤害,犯错的人应该透过接受“匡正正义”即接受惩罚,来修正他所造成的错误及伤害。
我觉得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并没有涵盖“匡正正义”,即我们应该如何对错误或伤害做出回应的情形。不过,他所提及的“纯粹程序正义”乍看之下,似乎是可以用来处理“匡正正义”所需要的赏罚之事。例如:透过“纯粹程序正义”的方法来解决“匡正正义”的问题。即,“在不知道什么结果才是公正的,或者并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可以规定什么结果是公正的情况之下,我们却可以遵循一套公平的程序,只要此程序彻底地被执行,则产生的结果即是正义的”,经过这个公平程序的审查之后,违反规则的人就必须接受惩罚,就像所谓的“愿赌服输”。
接受惩罚修正错误
虽然“纯粹程序正义”看似能够回应“匡正正义”,但这不在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的定义范围内,而且,“纯粹程序正义”主要的内容是为了解决“怎么样分配”的问题。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并没有正面触及人们对受伤害之后该如何得到弥补以及,犯错的人应该透过接受“匡正正义”,即接受惩罚,来修正他所造成的错误及伤害。
一个全面的社会运作或一套完整的正义理论,除了顾及基本的个人自由权及公平的机会之外,还必须要处理当人们受到侵犯或伤害之后,正义该如何得以伸张。例如:司机喝酒开车又边开车边打电话,结果出了严重的车祸;又如,有人在住处煮东西,忘了关煤气,结果发生火灾等这类事情。
由于个人自由的行为而造成严重的伤害或死亡事件时,为了伸张社会正义,“匡正正义”须适时发挥功能,让犯错的人接受惩罚承担责任和面对错误,基于以上的理由,我认为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忽略了“匡正正义”观念,因此,是不够完整的正义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