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刑法,是大马政治的一个持久课题,这个课题是真课题,还是伪课题,也颇有争议。也是前首相署法律事务部长的旅游部长纳兹里公开说,争论这课题是愚笨的。按他的说法,要实行伊刑法,必得修改联邦宪法,而穆斯林在国会222人中,所占人数不到2/3(据统计穆斯林议员人数只有132人,其中巫统88人,伊党与公正党各有21人,行动党1人,还差10人方勉强凑足148人)。现任首相署法律事务部长南施亦表示,由于伊刑法与联邦刑事法典有所抵触,得2/3修宪方可能。
既然如此,又何必闹得那么沸沸扬扬?有一种看法是,巫统表示不阻止丹州实施伊刑法只是一种分化民联,及使非穆斯林远离伊党的策略,不必那么认真看待这课题;惟也有人认为,尽管巫统是民族主义,而非宗教主义政党,为了政治需要,也可能弄假成真。
所谓伊刑法或伊斯兰固定刑罚(Hudud),是伊斯兰法(Syariah)的一个组成部份,而非其全部。即便是刑法,也有固定刑罚,人身伤害法(Qisas)与酌情量刑法(Tazir)的分类。固定刑法的特点在于,其刑罚是既定的,法官无酌情权,故名固定刑罚。当前多数穆斯林国家没实行。
伊党最近在丹州议会100%通过及其主席在国会提呈私人议案的伊刑法内容,主要包括偷窃(Sariqah)、抢劫(Hirabah)、通奸(Zina)、诬告通奸(Qaza)、喝酒(Syurb)与脱教(Irtidad)及其他。
大而化之地说,非穆斯林虽然多不支持伊刑法,可也有人认为,大马的治安太差,实施伊刑法有威慑作用。这种想法虽有一面之理,却不完整。首先,人为何犯罪,多有其更深层的原因,不尽然就是简单的道德缺陷。
实则,有不少穆斯林学者便认为,实施伊刑法应有前提条件,如人民普遍上是否足够虔诚与敬畏民主?有否实现全民就业?贫富差距是否过度?有否基本上满足普罗大众的基本经济需要等。若否,贸然实施伊刑法便有违公正(Adil),而公正,正是伊斯兰的基本价值。伸言之,在未实现公正社会前实施伊刑法,有违伊斯兰的基本精神。
有些穆斯林也指出,贸然实施伊刑法对女性与穷人很不公。更有人指出,伊斯兰教法的精神,是著重防范教化、悔改而非动不动便斩手斩脚。它显示出,即便是穆斯林本身,内部也是众声喧哗,并非完全一致的。即便在大马,也有穆斯林公开反对,如资深律师Zaid Ibrahim或伊斯兰姐妹的Zainal Anwar。实则,前首相马哈迪,也不赞成伊党版本的伊刑法。同理,25位马来精英G-25,也强调需考虑及本国的实际情况的建国契约如1957与1963的建国原则。
约言之,这课题颇为复杂,也涉及了伊斯兰在大马的地位的事宜,宪法表明,伊斯兰是联邦的宗教,可虽是联邦宗教,却不会因此而损及宪法中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如宪法第4条表明联邦宪法为本国的最高法律(Supreme Law Of The Land)。显见,伊刑法还是受制于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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