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由于各种和平集会风起云涌,遂使不少人更关注公民社会与非政府组织(NGO)来。其实早在1980年代,公民社会与NGO便是个学术界的热门课题。在东欧,它还是关键的民主化推手。
所谓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在中文里也有人称它为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有些学人选择用公民社会,主因在于欲突出公民的积极意义,以期引发人民对政治参与的热情,及制衡政府的觉醒。要理解公民社会,可以把国家与社会理解为由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组成的三足鼎立社会,即它是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领域。
而活跃于这第三领域中的各类组织,则统称为NGO。此名词最早出现于1946年的联合国文献中,它指的是在地方、国家或超国家、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自愿性的公民组织。关键就是,非营利、自愿性、公益性、自主与自治等。当然,这只是种便利的统称。此外,也有人用公民社会组织(CSO)、非营利组织或部门(NPO)、公益组织、独立部门等10多种名称。随著时间的推移,这类NGO也变得更复杂,进而有名为非营利,实为营利,或政府援助,政府型NGO的出现。
从性质上言,NGO也有传统型,如华社中的血缘、地缘、业缘、神缘、校缘等民间组织,与现代的发展型、倡导型(Advocacy),如净选盟(Bersih)、绿色盛会委员会、人民之声、民权委员会、伊斯兰姐妹、律师公会、大马伊斯兰青年运动(ABIM)、董教总、第三世界网络(TWN)、可持续发展网络(SUSPEN)、妇女救助中心(WAC)、全妇女行动协会(AWAM)等。
从数目上看,这类倡导型NGO仅占大马众多NGO的极少数,可是从社会运动或民主化的角度看,他们的力量是可观的。此点,最清楚地表现于709、325以及动员力惊人的428大集会中。这类NGO的出现,一般上与一国的发展阶段有关,也与中产阶级的崛起,或社会不公、威权体制的压抑等有关。如华社的倡导型(NGO)的崛起,便与威权体制的族群主义政策有关,是对政策不公的不得不尔的回应。
从威权体制与公民社会的互动关系来看,只要腐败的威权体制维持其精英式、保密式、排公共参与式、自上而下的命令式作风,倡导型NGO就只会增强增多,而不会减少减弱。实则,他们所发动的社会运动,是抗争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的一种形式。抗争政治基本上有三种形式,偶发性的集体行动、有组织的持久性集体行动(即公民社会运动)与革命。其中,公民社会运动有助于降低暴力与狂风暴雨式的革命的可能性。因此,它应被视为温和理性的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而不宜深谋远虑地把它分化、收编、镇压或丑化。
之所以,它会产生的原因,多在于政府失灵或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也就是政府或市场没能扮演好其应有的职能,才会激发出民间自力救济,或逼政府做出必要改革的请愿或示威。政府若不分青红皂白地使其失声(de-voicing),只会使不满积累,终而一爆而不可收拾,如现阶段中东的实况。一个健全的社会,需要这些中介组织来发挥多元制衡的作用,以免积重难返。NGO实为多元主义民主体制的生命,尤其是公益型N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