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可以说是个很有趣,或者说是充满悖论的多元民族国。比方说,联 邦宪法第3条表明伊斯兰是联邦的宗教,各拥有传统统治者的州,其统治者便是该州的伊斯兰首长,而国家元首则是马六甲、槟州、砂沙两州、吉隆坡、纳闽及布城 的伊斯兰首长;可同一部宪法第4条也表明联邦宪法是本邦的最高法律。
那这个国家究竟是神权国,还是世俗国?宪法也没表明这是个世俗 国,甚至没出现世俗这个字眼。实则,我国宪法也没提到民主这个用语,可政府却是民选政府。在1970年代之前,大马是否神权国尚不是个重大课题,可随著全 球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兴起,神权或世俗则成了重大争议。有人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也就是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史观。
大体上言,1950年代, 马来亚最具争议的课题是公民权,而最终非马来人基本上争取到了公民权,也使非马来人选民从1955年的15.6%剧升到1959年的43.7%,而马来人 的占比,则从84.2%剧降到56.2%,以至于执政联盟要把乡区与城镇的选民差额从15%提高到50%,也就是乡区的选区,其选民人数可以比城镇少一 半,以保障马来人的政治优势。
在进入1960年代,语文问题则最具争议,如华人所发动的争取华语为官方语文运动;而进入1970年代后,资 源分配的配额(固打)制则成为最具争议的课题。继之,1980年代后,伊斯兰课题逐渐升温;迄今,依然是个棘手课题,它是低温或高温议题则取决于政治斗争 的变化,如在2013年大选之际,伊斯兰党可出于权变的原则(为了达成最终目标而一时妥协),而以福利国口号取代伊斯兰国口号,而使这课题一时降温,可这 课题是不会因一时的搁置而随风而逝。
它涉及了历史、利益与复杂的公平观。即便不谈伊斯兰国或其刑事法(Hudud),伊斯兰也将是一个本质上的持久课题,而且会涉及到许多方面的事宜,如教际平等、马来人与伊斯兰的关系、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人权等。
穆斯林无信仰自由
比 方说,宪法第11条表明,每一个人均有信仰的自由,可又限制非穆斯林向穆斯林传非伊斯兰教的活动(尽管穆斯林可以向非穆斯林传教);此外,马来穆斯林有没 信仰自由也是个争议。按照纳兹里穆斯林(Nazri Muslim)所著的《联邦宪法中的伊斯兰与马来人》一书的说法(2015),自由与权利并非绝对的, 且宗教信仰也并不全是个人的选择事宜,而涉及团体。
一个马来人若不是穆斯林,便不再是马来人,因为在构成马来人的三要素中,即惯常用马来 语,实践马来习俗与信奉伊斯兰中,信仰伊斯兰是决定性的。因为,习俗会因时而变,而信仰则是恒定的要素。进而言之,伊斯兰做为联邦的宗教,享有额外平等, 如中央与州政府可以用公款、公共资源来发展伊斯兰,以保其优位性。据此,为了保持伊斯兰的优位性,也得保障其信仰不会改信;否则,就会损及其特殊地位。
约 言之,既然伊斯兰是联邦的宗教,其地位当然是与众不同的,是特殊的,也可用公款与公共资源来巩固提高之。为此,马来人也得为此尽一分责。说白了,信伊斯兰 不纯粹是个个人的自由课题。伊斯兰还与大马的政体如立宪君主制相关,如国家元首必须是来自皇室的马来人与穆斯林;同理,各州的统治者亦如是。拥有马来传统 统治者的州,还规定州务大臣与州秘书长,必须是马来人与穆斯林,缺一不可。惟做首相则没这个附加条件。
其实在大马,马来穆斯林不可改教,还有一种说法,那就是对大马的马来穆斯林而言,生为穆斯林,也就得身为穆斯林,这也是上苍注定的。既然是命中注定,就无所谓个人选择。若要改教,就要受到处罚。只是,按照可兰经,改教在世时是不会受罚的,只不过去世后,倒会受到处罚。
至于穆斯林可以向非穆斯林传教而非反之,一种说法是,这是为了避免引起社会动乱,也就是维稳考虑,稳定比自由更重要,这也是自由并非绝对的另一种解释。伸言之,平等也不是绝对的。
综而言之,这本《联邦宪法中的伊斯兰与马来人》概括了以下的三者关系。
誓维护伊斯兰地位
马 来人与伊斯兰是不可分割的;各州的统治者除了是皇室成员外,也必须是马来人兼穆斯林,而从统治者会议中产生的国家元首亦然;国家元首在即位时,得宣誓要护 卫伊斯兰的地位;统治者在伊斯兰事务上享有酌情权,而不必然会受到各州行政内阁的约束;伊斯兰的事务权基本上落在各州而非中央,这是因为当初(1957) 各州统治者不同意在他们之上另有一个更高权力机关;
国家元首有职责护卫马来人与东马土著在宪法第153条下的特殊地位;与此同时,也得护卫 其他民族的正当权益;即便在紧急状态下(第150条)也不能阻止伊斯兰的正常活动;中央与各州有自主权决定要花多少于伊斯兰的发展;在涉及统治者与马来人 特殊地位事项上,国会除了要有2/3多数外,还需国家元首的认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有其例外,如只有马来人才可加入皇家马来军团。伸言之,平等也与自由一 样不是绝对的,而必须考虑及历史、公正、社会政治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