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人权理念与意识日趋普遍化的时代,其内容也随著普遍化,且日趋丰富多样。如从偏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扩展到社会权利,甚至于语言与文化权利。此点,也可从一些国际人权文件、公约的内容充实中一窥究竟。
如自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宣布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性文件后,便不时在这共有30条款的基础上,宣布内容更为充实的相关文件,诸如1966年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国际公约》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这些文件,都在不同程度上,扩大充实了1948年宣言的内容。在1990年代,联合国进一步关注世界范围内的语言状况,呼吁各国关心少数族群的语言存亡,尤其是濒危语言(Endangered Languages),还制定了国际用语日,以护卫母语。
在2001年11月2日,又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在2003年10月17日,更在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基础上,通过了《保护世界非物质(无形)文化遗产公约》。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项目: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其考虑的文化范围,确是较完整的。
对于文化多样性,则开宗明义表明,这是人类的共同遗产。这个多样性不仅显现了不同群体的独特性,也是交流、创新、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说,它好比生物多样性一样,起了必要的平衡作用。据此,为了当代人,及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必需加以肯定。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它也扩大了每个人的选择机会,进而言之,人权则是文化多样性的保障,捍卫文化多样性,自也成了伦理上的迫切需要,更是尊重人的尊严的必要条件。这是单元主义者所常忽略的要点。
当然,在人权普及化的当代,捍卫文化多样性,也有其前提条件,这就是,必须在尊重基本人权与基本自由的范围与框架内,捍卫文化多样性,切不可据此而侵犯基本人权与自由,如信仰、言论、结社,表达思想的自由。伸言之,文化权利是人权的组成部份。
要发展文化多样性,也要求它能充份落实《世界人权宣言》中第27条(参与其文化、艺术生活、保护其道德与物质利益),及《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中第13条和第15条中所规定的文化权利,如双亲可为其孩子选择其所欲的学校(第13条),或参与其所欲的文化生活(第15条),据此,宣言以白纸黑字写道:
“每个人都应能够用其选择的语言,特别是用自己的母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进行创作、和传播自己的作品。每个人都有权利,接受充份尊重其文化特性的优质教育和培训;每个人都应当能够参加其选择的文化生活,及从事自己所持有的文化活动。”
除了宣言,联合国文教科组,还出台了配套的行动计划20要点,包括在尊重母语的情况下,也在教育上推行语言多样化;提升对文化多样性积极意义的认识;搞好培训师资队伍的工作;在必要时,也可把传统教学纳入教学工作中。
联合国甚至还在这基础上,提倡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这都说明,单元主义已落后于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