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个范围可大可小的多义词,可以指运用文字的能力,及一般知识,如文化水平;也可指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如路霸文化、贪污文化,或是泛指人类在历史进程中,所创造出来的物质与精神产品的总和。此处文化指的是,某一民族∕共同体,在物质、习俗与制度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生活实践,是其大部分成员,所认可与实践的东西。
个人与其民族文化的关系如何?是个仁智各见的提问。在西方,主流的自由主义观倾向于抽象的个人本位观,认为个人是独立与优先于其所属的集体,或身在其中的文化环境的。据此,人们应突出个人的地位与权利,而非民族∕共同体∕教群∕语群的地位与权利。重点是个人的自由、个人选择与自治。个人可随心所欲地运用其理性与个人的自由意志,而不必受其共同体的制约。公共权力也应保护这种个人选择。
社群∕共同体主义者(Communitarian),则强调共同体的地位、权利与作用。认为没有共同体便没有意义的个人,个人应受其共同体所制约,甚至为其牺牲。共同体也可限制,个人损及共同体的言行,如利用公共权力立法,强制子女尽孝道养父母,或禁止宗教成员脱教。在西方,尽管不乏共同体主义者,由于个人本位权利观已深入人心,尚不至发展到限制个人自由选择的地步。
另一种中道的观点则认为,个人与共同体间,确实存在著深厚的纽带关系,不但个人的世界观、意义、人生观来自其文化共同体,也在心理上,需要有文化与心理的归属。这样,人才会活得踏实、有方向、有定锚与著力点。据此,一国政府便应支援各类文化共同体,维系其文化。只是,也应在这基础上认识到,社会并非静止不变的,文化自然也非一成不变。在这静中有动,定中有变的环境下,也应允许个人有选择修正,甚或放弃其一贯的人生观与文化归属的个人选择权,或让其出入多元文化中。
伸言之,个人生存发展的文化环境,固然可为个人提供一个指南与归属,可却不可就此把个人定死,封死在这固定的环境与共同体中,而应让其,在人生的不同阶段中,随著人生际遇、经验、知识的增长,而做出或有的阶段性调整、修正,甚或放弃原先文化、信仰、语文等。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也并不必然就是非此即彼、重此轻彼的选择,而可能是多元并重并存,或在和而不同中,有自己的坚持。重点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应该说,这种试图平衡抽象、孤立、原子化个人主义与内部秩序第一,内部稳定优先的共同体优先论,有其可供参考之处。从护卫多元文化、语文、宗教信仰等的角度看,多元文化、族群社会应:
(一)在顺序上,应护卫各别文化共同体文化的完整性,使其成员可自然而然,顺其自然地,在其生(身)在其中的文化环境中,就地、就近地习得其通常具有亲和感的独特文化、信仰、语文等,而非逼其舍近求远,舍本逐末地去“进入”另一个陌生的感到不自然的文化环境,如学校、宗教场所等。
(二)在习得本文化,本族语的同时,也在这优先基础上,让他有机会去接触本族以外的文化、语文等,以便扩大其人生体验、机会,与做出修改等(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