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控状,被告是于去年10月28日下午4时半至31日晚上10时半期间,在槟城不同地方恐吓3名男女,进而各别勒索2万至3万令吉,合共8万令吉勒索金,触犯刑事法典第385条文(试图勒索)。
每条控状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或鞭刑,或其中两项刑罚。
去年11月7日,被告首次被押往法庭面控3项恐吓与勒索罪名,当时他否认有罪,获批准以3万5000令吉保释外出。
被告今日是在其代表律师拉卫查德拉陪同下出庭,3宗案件原定于今日进行审讯,惟控方在今日向法庭要求以“释放并不代表无罪”判决将被告释放,获得推事乌玛德威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