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拿督徐玉艳指出,诉方须向高庭说明,此案参考案例是须遵照联邦法院,还是上诉庭。
“我希望起诉人代表律师奈也能够研究这个论据,厘清这一点。”
郭素沁代表律师奈也在庭外指出,他所提出参考的案例是依据在联邦法院提出的内安法令案例,另两宗案例分别是上诉庭的阿都马烈哈伦与甘德顺(译音)的案例。
高庭定于明年1月2日,聆听辨方针对此案证据做出的答辩,以及聆听诉方律师奈也所提出的论据。4名答辩人的代表律师为高级联邦律师莱拉瓦迪。
郭素沁是在2009年3月13日入禀法庭起诉赛哈密、时任警察总长丹斯里慕沙哈山、逮捕她的政治部警探余锦添(译音)副警监以及大马政府。
郭素沁在诉状中指,4名答辩人在2008年9月12日晚上11时15分,在没有确实理由下援引内安法令,在其吉隆坡住家前的阿旺金纳路逮捕她。
诉状指出,在翌日凌晨2时,她在旺沙马朱警局获得余锦添副警监的通知,了解本身是在内安法令第73(1)条文下被捕,原因是她曾参加可能造成种族紧张及冲突的活动。郭素沁被扣留至19日才获释。
诉状说,由于4造的疏忽,导致她食物中毒进而面对精神和肉体的折磨,4造在当时也否决她受宪法维护的权力。
郭素沁在诉状中要求多项索偿,包括针对非法逮捕、错误扣留、伤害与受苦、巨大的精神痛苦、特别赔偿、普通赔偿以及法庭认为合理赔偿等的种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