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2日讯)特许会计师郭蕙宁指出,马来西亚公民在外国工作或经商,无需缴付大马的个人所得税,惟把从外国赚取的钱用在大马置产,并出租赚取租金就必须缴付最高28%非住户税(Non Residental Tax)。
不少大马人到外国工作,尤其是到新加坡工作赚取新币后,就回国置产。只不过因为长期居住在外国,因此将房屋出租给其他人,以租金作为偿还每月放贷的一部分,减轻本身经济负担。惟许多人不清楚,将屋子出租,其实必须缴付税务。
郭蕙宁今日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表示,根据马来西亚税务法令,任何在外国工作或经商的大马人,若已经在所工作的国家缴付所得税,就无需缴付大马的所得税。
她说,除非该国家实施“双边税收协定”(Double Tax treaty),如在美国、英国及澳洲公民,这些国家的公民在国外工作,除了必须缴付所在工作国家的税务外,还必须缴付原国籍的税务。
“惟马来西亚并没有此政策,因此在国外工作的公民,只需缴付所在工作国的税务,而无需再缴付大马的税务。”
她指出,公民在外国工作,并将外国所赚的钱带回大马置产,而置产过程都根据大马法律,缴付印花税及律师费等。
“若所购置的产业是供自住用途或空置,就无需向内陆税收局报税,但若出租房产并收取租金,就必须向内陆税收局报税。”
她说,相关业主必须将总租金的收入,扣除门牌税、维修费镇管理费等费用后,所剩下租金收入的最高28%,必须缴付所得税。
她补充,该项税务不仅限于在国外工作,并在马来西亚置产出租的公民,即使连在马来西亚工作并置产后出租房产的公民,也必须向内陆税收局呈报。
在马待182天也需缴税
另外,她也表示,虽说大马公民在国外工作或经商,只需缴付所工作国家的所得税即可,但部分大马公民,虽在国外工作或经商,但因为一年间内,待在马来西亚的日子超过182天,就会成为大马税民(Tax Resident),而必须缴付大马所得税。
惟她说,此税务机制不仅针对大马公民,就连外籍人士,只要他们在大马待上的时间超过182天,就会自动成为大马税民而必须缴付大马所得税。
槟城一名商人张威如日前提出质疑,他没有在大马经商,反而是把在外国赚的钱带回大马投资,却被内路税收局追讨240万令吉税务,还被禁止出境。
《东方日报》并无法掌握内陆税收局向张威如追讨税务的真正缘由,而只是通过特许会计师郭蕙宁厘清在什么的情况下,在外经商或工作的大马公民可被内陆税收局征税的理由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