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 《2017年消费者保护法令修正案》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一读,修正案纳入多个管制分期付款有关的条文,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2017年消费者保护法令修正案》今早是由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人事务部副部长亨利松艾贡提呈,该部也希望此修正案能在本次国会完成二读及三读。
修正案在新增的24M条文中,赋权部长规定何种商品的销售才能提供分期付款服务。其中第24T(1)条文的备注则阐明,部长有权制定分期付款利率的顶限。
本次修正案的第24K至24Z条文都是与分期付款相关的规定,相关规定包括商家必须白纸黑字写明有关交易并把该文件交给消费者、分期付款后必须发出收据,否则皆视为触法。
第24Z条文阐明,触法的企业机构,将被罚款不超过25万令吉,重犯者将被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重犯者也可能面对每天不超过200令吉的追加罚款。
触发者若不是一个企业机构,则将被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则将被罚款不超过2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年,或两者兼施。重犯者也可能面对每天不超过200令吉的追加罚款。
此外,该修正案也扩大124条文下的执法官权力,让他们可以取得交易记录、进店搜查、搜查电脑记录等,甚至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触法者。
不过,执法官在逮捕后必须将嫌犯交给警员,或是将对方带往警局。
修正案第135A条文则将走漏执法风声破坏当局调查的行为视为触法,第138条文则将试图阻拦执法官办公也被视为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