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2017年家庭暴力法令修正案》 赋权福利局官员,在接获申请或投报时,无需等待法庭批准,可直接发出“紧急保护令”(EPO)。
此条文是让家暴受害者,在法庭周日没有办公时,也受到保护令的保护。
修正案指出,除了家暴受害者、受害者律师可单方面提出申请,受害者若是儿童,监护人或福利局官员也能提出“紧急保护令”申请。
这项法案由家庭及社会发展部长拿督斯里罗哈妮提呈,法案规定,福利局官员接获投报就必须马上处理,可以的话要在2小时内发出“紧急保护令”,而投报者不需要事先报警及取得报案书。
罗哈妮较后在记者会上指出,在该法案下,家暴受害者可以在足不出户的情况向福利局申请“紧急保护令”(EPO),有效期为7天。
她表示,这是为了弥补受害者无法在法庭非办公时间申请“保护令”的不足。
她说,在现有的法令下,受害人只能在法庭办公时间申请“临时保护令”(IPO)或“保护令”(PO)。“若家暴事件发生在周末,法庭没有办公,受害者就不得不苦等到下一个工作日。”
她说,在有关修正案下,受害者可以在家暴发生后,通过拨打15999的热线向福利局申请紧急保护令,所有申请程序将在24小时内完成,并由警方发出有关保护令。
她指出,若需要延长,受害者必须向法庭申请“临时保护令”或“保护令”。
她解释,有关修正案的第3B(5)条文及第6条文阐明,福利局官员在接获家暴投报后就必须马上处理,尽可能在两小时内发出紧急保护令,而投报者不需要事先取得报案书,因此简化了繁琐的报案程序。
修正案也阐明,“紧急保护令”副本必须在10小时内交到该区警官手上,警官则必须在收到副本的12小时内交到被投报者的手上。
根据修正案第3E(1)条文,任何人若是违反“紧急保护令”,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被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以暴力侵犯受保护者,则将被罚款不超过4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重复违反保护令者,则将被监禁至少72小时或不超过2年,或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