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于傍晚5时35分
(吉隆坡3日讯)首相署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17年刑事法典修正案》一读,清楚阐明,“指奸”及“舌奸”都会在《刑事法典》下被控,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坐牢30年及挨鞭!
这也是早前6旬老翁“指奸”15岁未成年少女造成她怀孕,法庭却称“指奸”不属于性侵而判被告无罪,引起全国哗然后,政府正式修补法律漏洞。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今早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17年刑事法典修正案》,扩大“性侵”罪行的定义,未来若是用“手指或舌头”等身体部位侵犯他人身体,都被视为犯罪。
现有的刑事法典第377CA条文,仅阐明以阴茎以外的“物件”(object)插入受害者阴部或肛门,都抵触刑事罪,但该条文并未无特别注明“物件”的定义。
修法后的新条文,则纳入“其他”字眼,并在备注处注明,使用任何物件或是身体部位,包括“使用手指或舌头”与他人进行性行为,也被视为非自然性行为。
如此一来,任何抵触此条文者,一旦罪成,将被判监禁最低不少过5年,最高不超过30年,并面对鞭刑。
据报导,6旬老翁布雅仄隆以手指性侵一名15岁未成年少女导致他受孕,但上诉庭在2015年5月的裁决中宣判他无罪,理由是手指插入不构成强奸。该裁决让舆论一片哗然,政府后来也推动刑事法典相关条文的修法。
修订家庭暴力法令条文
此外,为了配合《2017年家庭暴力法令修正案》,政府也修订刑事法典第326A条文,把该条文从“致伤配偶”扩大成“致伤配偶、前配偶及其他”。
这意味著,修法后,除了合法配偶,伤害前配偶、小孩、无行为能力的成人或其他家庭成员也会在该条文下被治罪。
不过,政府此次修法仍维持原有刑罚,根据该条文,致伤上述人士并抵触《刑事法典》第323(蓄意伤人)、324(武器致伤)、325(严重致伤)、326(危险武器致伤)或334条文(激怒伤人)者,可面对最高刑罚的双倍刑罚。
另一方面,政府亦修改乱伦(376B(1))、非自然性行为(377B)、非自愿肛交(377C)及煽动儿童作出猥亵行为(377E)的条文,涉案者一旦罪成将面对强制鞭刑。
修正案也在第292条文和293条文中,明文禁止贩卖“猥亵物品”或“色情文件”,包括禁售线上的色情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