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 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一读的《2017年家庭暴力法令修正案》,扩大“家庭暴力”的定义,把“造成心灵创伤”也视为家暴。
在新法案下,让家人伤心、恐惧或遭到羞辱,都属于“家暴”。
修正案在第2条文中,新加入(ea)(eb)和(ec)次条文,任何人偷窃财物导致家庭成员的悲伤、恐吓家庭成员造成对方害怕、以实际或电子通讯方式羞辱家庭成员,都列为“家暴”。
修正案并没进一步说明,如果造成家人心灵创伤,会面对何种惩罚,但该法案第3条文列明,这项法案需与刑事法典同读。
修正案第11条文则阐明,法庭可以在家暴受害者的同意下,让受害者进行辅导及心灵复健活动(Program Pemulihan)。
罗哈妮昨天曾举例说,丈夫通过社交通讯软件WhatsApp向其妻子提出离婚,并导致当事者受到心灵创伤等,都视为家暴。
此外,下议院今日也配合《家暴法令修正案》,提呈《刑事法典修正案》,以修订与家暴相关的条文刑罚。
罗哈妮较后向记者指出,2014年至2016年的数据显示,当局共接获了1万5617起家暴案件的投报,其中26%案件中的受害者为丈夫,而非妻子。
有鉴于此,她表示,有关修正案将家暴受害者的范围扩大至丈夫、孩子,乃至岳父岳母等家人。
“过去我们的观念总是认为,女性才是家暴受害者,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她也说,国会日前提呈修改《刑事法典》一举就是为了符合《2017年家庭暴力法令(修正案)》,其中,所有施暴者将被判处双倍的刑罚,造成“严重身体伤害”(grievous bodily harm)者甚至可被判处长达7年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