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 )第二财政部长拿督佐哈里指出,国会提出修正《1967年所得税法令》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有关法令的漏洞,确保宗教团体不能使用信徒的捐款进行商业用途,从中牟利。
他表示,内陆税收局的资料显示,许多非营利组织及宗教团体活跃于投资,一些频繁使用信徒的捐款进行产业买卖,因此《1967年所得税法令》作为监管机制,将对这些宗教团体征收所得税。
“他们利用协会或组织的基金买卖产业,从中赚取丰厚的利润。”
他说,有鉴于此,我国需要一套系统,以确保公众的捐款只能单单被用于宗教用途,而非用来赚取利润。
他指出,若捐款被用作投资用途,政府将向有关宗教团体征税,以示公平。
“他们当然可以从捐款获得很多钱,这没问题,我们也不会征税。但重要的是,那些捐款和资金必须用作宗教用途,不能用于进行投资,如果他们这么做(投资),那么他们的投资收入,就必须征税。”
由于在此之前,《1967年所得税法令》的条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指标,清楚阐明宗教团体该如何使用捐款,因此修正案的提出将有助于监管各种款项的去向。
“这并不是什么新的条例。我们只是在填补漏洞。”
内陆税收局昨日发表文告阐明,宗教团体获得任何来自租赁及商业用途的收入,都必须缴纳所得税。对此,佐哈里称,除了租赁以外,脱售产业、添购产业以获取盈利的做法也将被征税。
“如果添置产业的目的不是为了发展用途,那任何收入都将被征税。”
该局举例,若宗教团体使用公众的捐款购买产业,然后将之出租以增加收入,有关宗教团体就必须缴纳所得税。
“任何宗教团体都不能轻易逃过内陆税收局的法眼,内陆税收局能够非常轻易地鉴定他们的最终目的。比方说,购买物业进行商业运作,或使用捐款来购买股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