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大部分社会会有所谓“世俗”的宪法,并从此宪法推导出各种世俗建构,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管理机制、经济模式、社会原则等,实际上这即是现代化中的“世俗化”之一面也。质言之,世俗宪法是现代性中非常关键、核心、根本的一环,确保了现代社会的世俗基调及方向。
当然,不能否认某些世俗宪法中不无提到宗教,如“国家宗教”、“官方宗教”、“联邦宗教”等,个别条文中或也触及与宗教认同或管理相关者,尤其如“宗教自由”。乃至,某些宪法还容许宗教法占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力。惟不管怎样,宗教在这些宪法中都属非主导者,通常也非最终权威,一旦发生疑惑或争议,还是得以世俗宪法的主要条文或精神为权威依据及判准。
然而也许在某些宗教主义者眼中,世俗法始终是“人造”的,由其来定义和规范宗教和宗教法,诚乃“离经叛道”、“鸠占鹊巢”、“反客为主”也。所以其人心心念念要用“神圣”的宗教法来替代“异教徒”、“殖民者”、“骗子”施加的世俗法,或至少把宗教法提升到与世俗法同等的地位。质言之,如此思维和主张,虽也属个人自由,但若认真执行起来,恐怕会动摇社会的现代性,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
首先,现代性是承认、尊重每个人的个体性和基本人权的,即人有其不可被剥夺的各种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所以一般世俗宪法都会明文规定公民有选择信仰及实践宗教的权利。但这对于某些宗教则未必赞同了,部份甚至严禁脱教、改教,视之为“叛教”,而且还要严惩。若实行宗教法,恐怕不仅脱教和改教者,甚至连信仰及实践上皆被某权威主观判定为不够虔诚、不符标准者,都要被对付。
第二,普遍诞生于前现代的宗教大体上都不怎样遵照——或根本不认同民主制度,甚至毫无民主概念。虽说一些现代宗教组织确也已与时并进,进行了民主化改革,但蛮多犹未。是以,传统宗教法,或某些就算已部分改良了的宗教法,根本不会推动平权,无差别地容许公民参与决定政治结构及其运作方式,而是更倾向于赋权“宗教集团”,包括宗教领袖和神职人员,由其来规划、领导及监督一切,建构所谓符合宗教标准的理想社会。
第三,在不少非西方社会,宗教其实已被“认同政治化”了,即宗教已不单纯属谁都可以信仰的宗教,而是成了某些群体利用为与他者划界、区隔、对立、竞争,甚至抗争的文化身份象征。于是,出现了一个非常讽刺的现象:不少信徒对宗教和宗教法非常热衷,不断高喊要捍卫、实现之,实际上未必真的了解、内化之,只不过视其为我群社会文化竞争的胜利指标或实力证明而已。换言之,宗教法可能会沦为浮躁民粹即损人、伤己又害国的工具。
综言之,现代化所带来的世俗性,确已深化为不少社会重要制度的根基或主干,包括法律。这虽不免以一些传统理念、价值及建制的地位与角色为代价,颇令宗教界、文化界、思想界等的某些人不以为然,但诚不无其合理性。任何想要复辟宗教权威,包括宗教法的企图,都应被严阵以待,以免现代化中好不容易建构的世俗性,在各种狂热、肤浅、草率的操作中,不小心被典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