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神权社会而言,宗教性(religiosity)绝对是个集体的使命、理想、责任、义务、事业、功课、象征、标志等,所以一般上会极力通过各种权力架构和机制来寻求教众的一致化,甚至一体化。如说通过公共的立法、司法、行政、教育、媒体,乃至所谓行使“合法武力”的执法机关来实现之。
然在重视个体主义的民主社会,理论上,包括宗教性,应当也是人权的一部份,所以其内涵、性质、程度和展现,都不该被强迫一致化,更甭说一体化了。换言之,民主社会的个人应享有高度的宗教自由和自主,个人之上不该有硬性的宗教权威,只能容许尊重个体,其意义、地位、角色和功能皆有视于个人欣不欣赏、认不认同、愿不愿配合及支持的软性权威。
无奈的是:在一些半民主或伪民主社会,虽不至于搞神权,但却有掌权者或争权者不论出于保守观念或政治利益,蓄意漠视、扭曲乃至妖魔化个体主义——尤其宗教个体主义。他们通过炮制或煽动社会矛盾来玩转宗教性,把其变成社群整合、排外的筹码之一,即某种宗教性成了我群的本质和标签,堪用来归纳、绑定、同质化“自家人”,同时隔离、异化、刻板化“他者”——尤其当某些宗教原本就有蛮强烈的排他色彩,如说对“异教徒”的歧视、蔑视和敌视作为论述资源。
换言之,一社群对内部的宗教性的高度要求,或不全出于宗教目的,而毋宁是政治目的。如此集体的宗教性提供了其人某种面对他者时必须加强的安全感、归属感、目的感、方向感,乃至正义感。职是之故,不奇怪某些所谓具高度宗教性者,观其言行,却往往更流露出狭隘的民族主义、种族主义、排外主义等,完全不符合一般人对宗教应当体现的宽容、无私、和平、慈善、悲悯等印象。可悲的是,这些人往往在民粹主义的躁动下,还一个个荣登社群领袖之榜,不断给社会制造仇恨、摩擦、撕裂。
综言之,宗教性有其工具价值,不仅个人可能会利用它来追求某种社会形象、定位和资本,以换取一些个人利益,在社会层面上,它也可能会被政治玩家用来实现一些专制、封闭、狭隘、偏激的社会—政治议程。惟不管是何者,恐怕实际上都是对宗教本身的一种背离乃至颠覆。宗教虽非不能介入社会,参与社会的设计、改造、优化等,但实在不该沦为恶质政治的工具,以致阻碍甚至取消了人类文明的演进,比如对个体的尊重,尤其对人权的维护。
理想的现代宗教,应当归还宗教性于个人,尤其不该汲汲于通过国家权力来制定并强行所谓标准、正规、圣洁,乃至合法(非法者遭严厉取缔)的宗教性。如此做法不仅法理上有违现代价值,实质上也可能在民间催生所谓形式主义、机会主义、表演性、功利性的宗教性,毕竟无谓,乃至有朝一日或还可能衍生更多的不耐和不满,甚至导致严重的反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