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的一场死亡车祸,注定是一场悲剧,这个悲剧本来可以避免的,但意外没有偶然,因为蚊型脚车骑士在公路上的狂飙,无视马路如虎口,不始于今日,它存在已经一段时间。
过去常在新山开车的司机,或许应该庆幸自己没有遇上这场灾难,而不幸的是当年22岁的沈可婷却没有那么好运,她凌晨时分,面临了或许是年轻生命难以承受之重,无意间“终结”8条人命,当时死者都在13到17岁之间。
这就如逆向行驶的汽车向你迎面而来,你的小心再小心,谨慎再谨慎都可能会与对方迎面相撞,或许双方都会命丧黄泉。沈可婷,小心驾驶,而三更半夜凌晨3时20分左右突然眼见路上的“障碍物”来不及闪避而撞上,但这些障碍物却是活生生的生命,结果这一撞,血肉之躯横在马路,血溅四溢,人仰马翻,惨况不忍卒睹。
这样的事情,是无妄之灾,沈如果罪名成立,可以被判坐牢,以致于终结她的青春年华。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即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下被控。一旦罪成,将被判监禁2年至10年,以及罚款5000令吉至2万令吉。如果一个人明明没有犯错,却要面临重刑或重罚,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父母,显然是个悲剧,情何以堪?
两次的庭审,法官的判决说明,其实已经给沈可婷的无罪作了定论,判决书点出了问题的关键因素。沈是合法,合理的使用道路,而蚊型脚车的闯祸者却“危险”的使用了道路。
2021年10月10日新山法庭判决沈无罪释放,理据是司机时速为44.53公里,没有超速。推事指出,警方调查显示这些蚊型脚车既没有车灯,也没有刹车器,在路上行驶是极其危险的。同时警方也逮捕了其他涉及蚊型脚车的活动者,并开出罚单以示惩戒。
“是”与“非”的价值判断
2年前2019年10月28日新山法庭的判决同样也宣布沈氏无罪释放,其理据是基于女司机在事发时有系上安全带、没有超速、没有使用手机、有公路使用权、视野被大树干扰、蚊型脚车骑士在凌晨骑车没有穿上反光外套及戴头盔等理由,作出上述判决。
当然更重要的是这些少年,三更半夜在马路上狂飙,这与一些年轻人相约骑摩哆在马路赛车比赛没有两样,他们是公路安全的危害者。如果沈可婷案件不是有其他司机开车经过而通过行车记录仪还原少年飙车的“真相”,相信沈要怎样辩解都会是“有口难辩”。
我们同情沈氏的遭遇,不是因为她是华人,我们对蚊型脚车的危险行为作出“评议”也不是因为他们都是马来人。“是”与“非”才是问题的焦点。相反的如果司机是马来人,死者都是华人,我们也不会因此改变 “是”与“非”的价值判断。
行动党国会议员倪可敏律师为沈可婷发声,他指出沈的案件在新山法庭历经4年半的两度审讯,还是判决被告无罪,已经显示她没有违法驾驶、没有超速也没有醉酒驾车。因此他认为首相署应指示总检察长勿再提上诉,以让当事人可以回复正常的生活。
让无罪的人获得公平的法庭审理,是正义不可或缺的道德。放过沈可婷,不单是因为她的“无罪”,还因为她在车祸后需要时间让自己走出心理的阴影、恐惧与惊慌,如果还要不断面对庭审的折磨,不断唤起她的“恐怖记忆”,对她是否公平?
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当然我们对车祸中失去孩子的家庭感到难过与悲痛,但这个悲剧不应该是通过处罚无罪的人而得到心理的补偿,这只会加深悲剧的重演,而且也难宽慰死者及其家庭。
放过沈可婷,是要还原道路安全永远保护安全使用者,这才是真正的道德。一些人还停留在种族的观点看问题,甚为遗憾。车祸的真相其实已经基本“还原”,无关种族,再讲一次,您会明白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