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周所发生的事件激起了许多争论,也让人们重新对宪法与议会民主感到兴趣。疫情期间,我们应该把所有的精力都专注在拯救生命及复苏经济才对,现在却发生了这些政治事件,这其实是非常不幸的 。
有不少人,包括媒体、政治人物及律师询问我,如何看待7月26日以来在国会中所发生的事。就像我对所有人所说的那样,我对政治并不感兴趣。政治只是造成分裂及混淆。但是一旦出现混淆,我们通常都能从法律中厘清真相。
且让我列出最近人们经常询问的问题:
●紧急条例还有效吗?或者已经撤除?
首相办公室说,紧急条例已经撤除 ,因为首相已经劝告国家元首废除紧急条例。根据首相办公室的说法,国家元首必须听取首相的劝告,并根据联邦宪法40(1)条文行事。
宪法第40条文必须完整地解读。宪法40(1)条文阐明,国家元首在宪法及联邦法律下,必须根据内阁的劝告来行使其权力;但是如果宪法另有规定,该条文允许例外的情况。
换言之,宪法是允许国家元首根据本身的自由裁量权行事,不需要完全听从内阁的建议行事。
宪法第40(2)条文进一步强调了这点。该条文指出,国家元首可以根据本身的裁量权行使其权力、委任首相,或拒绝解散国会的要求。
简单来说,在此条文下,虽然内阁提出建议,国家元首可以拒绝。
宪法150条文是另一条赋予国家元首裁量权的条款。当内阁劝告颁布紧急状态时,陛下可以拒绝。去年10月当首相慕尤丁提出这项建议时,陛下就这么做了。
联邦法院在2010年关于“安华起诉首相案”的判决,进一步确认了这个关于权力分离的问题。法院指出,宪法40(2)条文将元首的权力分成2部份 ,元首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执行的权力,以及元首必须听取内阁劝告行事的权力。
所以,那些说,元首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根据内阁的劝告运作的说法,对我而言,这是不正确的。
另一方面,假设国家元首必须根据内阁的劝告以废除紧急条例,由于元首尚未同意,所以现阶段,紧急条例还是有效的。
枢密院在1978年关于“郑清宝起诉检察官案”裁决,如果要废除一项法令,只能通过国会或国家元首本身。如果元首没这么做,就算是法庭,也无权废除相关法令。
宪法中没有规定国家元首执行的时间框架,迄今为止,政府废除紧急法令一事,还是没有得到王室的同意。因此,在获得王室同意或国会撤销之前,这法令仍然有效。
单纯的撤销提议,并不等同于已撤销或废止了有关条例。
●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长,可否在叛国罪或违反刑事法典下受到调查?
在马来西亚,没有法律把违逆国家元首视为罪行。因此,在没有现行法律规定情况下,可以说在马来西亚叛君罪不是犯罪,因此不可能以叛君罪提控任何人。
在刑法中唯一有规定的是第121条,即向国家元首或任何统治者宣战的罪行。
除非,制定一项将叛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条文,否则,根据宪法第7条文规定下,这些行为都不能构成犯罪。
例如,泰国有将叛君行为视为犯罪的冒犯君主法(lese-majeste laws),但在马来西亚,我们没有类似的法律。
此外,联邦宪法第63(2)条文阐明,任何人在国会参与任何程序时的发言,其言论不能被带上任何法庭诉讼,同样的,宪法第63(5)条文也规定,任何人在国会参与任何程序时发言谈及国家元首及统治者时,其言论也不能被带上任何法庭诉讼。
根据1952年国会(特权和权力)法令第7条文,国会议员在议会中的言行享有民事和刑事诉讼豁免权,这包括议员的任何口头声明。
●首相应该辞职吗?
宪法第43条第4款阐明,如果首相无法获得多数议员支持,首相就必须辞职。
或者,他可以解散国会,但这取决于国家元首裁量权。因此,如果陛下拒绝解散国会,首相就必须辞职,然后国家元首可以在不必解散国会下,任命另一名在陛下看来可以取得多数议员支持者出任首相。
执政党的首席党鞭兼副首相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里发表声明,声称现任政府仍得到超过110名国会议员的支持。国会下议院共拥有222席,但只有220国会议员(两人逝世)。依斯迈沙比里的声明,显示政府依然拥有超过一半的支持。
有几种方法可以验证政府是否依然获得多数支持:一是,国会下议院议员座位安排的改变,显示执政党的议员人数少于一半;二为,提呈信任动议表决;或者,让国家元首个别召见所有国会议员,以验证副首相声明的准确性或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