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某些人的逻辑,只要你是某教徒,就必须遵从某教教规或教法,此乃“天经地义”者。这就如若你是某国国民,就必须遵守某国国法那样。此话看似合理,其实未必,因在现代民主国家,后者毕竟是受民主理念和制度所检视、监督、制约,必要时会随社会及时代语境而修改的世俗法,不是权力和权利架构及分配皆模糊不清,甚至根本就是崇尚专制、独裁的“神法”。
换言之,世俗法是人为的,不过是基于人们对于正义、公平、自由、责任及宽容等价值的不断进化的认知及信仰而为的。坦白说,有关价值不少还是从宗教教义中获得灵感及启发者。是以,若说世俗法比宗教法更为“凡俗”、“短暂”,乃至“低级”,本人绝对不赞同。实际上,超越特定宗教包袱或窠臼的世俗法,往往比所谓“神法”更为客观、严谨、公正和人道。
神法带人为痕迹
至于“神法”,虽某些人总爱宣称其直接源自于神,惟一来难以证明,二来往往经客观检查,就会发现其与特定社会文化及时代的流行视角、思维、观念、信仰、风俗等息息相关,同样带有浓厚的人为痕迹。更甭说“神法”还是得通过人的主观理解和诠释来执行,其结果依然不外于凡俗之人的介入。
关键在于民主
更糟的是:在某些社会,因民主的不够普及和深入,只有少数所谓“精英”——尤其当权者有权力和能力对“神法”做积极介入,一般人根本就无话语权。
职是之故,关键还是在于民主。在民主认知、意识、信念和相应体制较为完善的社会,宗教和宗教法在民间不一定缺乏地位和影响力,只不过如此地位和影响力绝非通过专制、独裁方式来体现的,而是相当重视个别教徒的权利,包括诠释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那些一味强调宗教法之解读和执行只能由所谓“专家”(乃至“神的代理人”)来单向强加于信众者,实际上已违背了民主原则,甚至可以在世俗法之下被批评、挑战和提控。
质言之,在民主大原则之下,没有任何人,包括教徒必须遵从宗教法规,即便要强调服从宗教法乃不可回避的“责任”、“义务”、“使命”之类,首先也必须还予个人信教自由,即不认同有关宗教法之诠释和执行者若无法改变之,至少也可以选择退教,宁可不受其摆布。
唯有对民主欠缺认知或信念的社会,才会眼睁睁让宗教极端势力完全不把民主当一回事,通过扩大、巩固强制性的宗教法之地位及影响力,逐渐把社会引向专制之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