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战后,许多被殖民的地区与人民,均纷纷取得独立。这些在政治上取得自主权的独立国家,难免得面对各种各类的挑战。其中,国家建构(State-Building)、国族建构(Nation-Building)与经济建设,是最基本的挑战。
所谓国家建构,是指建立现代与有效的公共机构,如行政、司法、立法机构与廉洁有效的现代公务员体系等。一些新兴国家,如马来(西)亚,虽也从前宗主国英国殖民政府手中,继承了一套尚堪称上轨道的公共机构;只是,这些机构中,有许多不但不能被进一步完善,反而出现制度退化的不进反退的趋势,如选举、司法、警政等,便失去了不少的公信力。可见,国家建构,也是个重大挑战。
人均有同类意识
至于国族建构,主旨则在于使国民间产生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的工程。在多元族裔或多元种族、多元语文与宗教国家,这个国族建构是个非同小可的工程。因为,人类通常均有同类相聚的同类意识(Consciousness of Kind),且这个同类意识常建立在区分我群对他群的二分法基础上,也可能利用这个人我之别来做为动员我群,以争取我群权力、权利与利益的工具。这就使得掌权的集团,有可能倾向于搞内部殖民主义,也就是,虽然赶走了前殖民者,可取得权力的新权力精英又以大欺小,像前宗主国一样,殖民国内的少数或弱势群体,进而搞得国民失和,甚至民不聊生。
与此同时,在意识形态上,许多多元族裔或教群国家的掌权精英集团,也从宗主国或其他殖民主义国家,学了一套未必适合国情的国族国家观(Nation-State)。这是一种强调一个国家、一种国族、一种语文、一种文化的四合一的化多为一的国族建构观。
从字面上来看,国族国家(Negara Bangsa)是个族国合一的同质国家,也就是一国的国界内,只有一种民族。只是,在现实世界中,在当代约230个国家与地区中,只有极少数的国家如日本、韩国、蒙古、冰岛等,是高度国与族合一的国族国家。伸言之,绝大多数国家均是多元种族或多元族裔国。可以说,一国一族是例外,而非常态。奇怪的是,许多人竟把它当成典范!
在这种情况下,族国合一的国族国家,显然是过时的建国理念,或若要坚持,也不可死扣字面意义,去力图打造一个四合一的国族国家;否则,其结果将是灾难性的。环顾二次战后的许多独立国家,各类种族、民族、宗教、语文、族裔冲突不断,便知这是事实。据此而论,就必须对传统的国族国家观进行调整或干脆放弃,改走另类建国路线,如公民国家(Civic State)。
按照英国学者Anthony Smith在《国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1991)一书的说法,当代至少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国族国家观,一个是西欧的公民型模式(Civic Model),另一为见之于东欧与亚洲的族裔模式(Ethnic Model)。若进行全球范围的研究,恐怕会出现更多种或多变的模式。实则,同一个国家,也可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出现不同的占主导的模式或混合模式。
获无差别公民资格
所谓公民模式,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一为具有明确的领土边界,这个领土,通常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二为,国族是个拥有单一政治意志(Single Political Will)的法律、制度与机构的共同体,这里的重点是,单一的政治意志;其三,在法律上,所有属于这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均拥有、享有无差别的公民资格;也就是,国族也如其他归属一样,是一种成员资格(Membership)(如某一俱乐部的成员),而这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是无差别的,也只有无差别,才可能使成员间产生休戚与共的一体感;其四,成员间得具有共同的文化(如价值观)与公民型意识形态。
至于族裔型,则偏重血统与谱系,也把血统的重要性,置于领土之上;二为具有强大的情感内容与情感动员力;其三,为对本土,本源文化如语文、宗教、习俗的重视先于法律。
在多元族裔或宗教国家,这种思路易产生强制性同化政策,如泰国、缅甸,或一定程度上,包括大马,进而引发国民失和。另一种情况是,这类思路也可能产生不同等级的公民资格,如以色列,或一定程度上,包括大马,如土著对非土著、穆斯林对非穆斯林的二分法。
须尊重个人选择
有道是思路决定出路,格局决定结局,若不改变思路,可以预见,据此产生的公共政策,只会加剧国民失和而非国民团结,特别是在这个人权与民主意识普遍提高与普及的信息化时代。
其实,除了上述两个模式外,尚有其他参考,如多元文化主义或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多元文化主义观强调多元平等、多元包容、多元自治,如瑞士、比利时、加拿大,各族裔与语系均享有平等的自主自治权,也把族裔认同与国族认同平等并列,而非有等级之分。瑞士已经实行这多元平等政策百多年,成了多元平等的典范。
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则主张,国家的形成是种政治契约,重要的是不同族裔、种族、宗教,能够在政治上取得有关政治体制与运作的共识之外,人民之间要如何共处,就让人民去自主自决,国家不必多管闲事,去搞什么国族建构类的多余之事。说到底,国家的存在是为人民提供所需服务,如国防、治安、契约的履行、财产与人身保护、权力的多元制衡等,只要各族能在这方面取得重叠性共识便可。伸言之,重要的是个人选择,而不是什么族裔、宗教或国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