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现代史的大半部过程,呈现出一个明显的趋势:种族主义在变本加厉地发展著!最近,“红衫军”在吉隆坡举行集会。在种族主义者的叫嚣和大喊口号的过程中,我们听到了“废除国民型华文学校”(Hapuskan SJKC)的呼叫声。以此类推,大声叫嚣者也希望一起废除淡米尔学校。不过,红衫军的主要目标是“华人”、“唐人街”(茨厂街),甚至还创造了“华裔猪”的称号。(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动物也以不同种族区分?)……
我压根儿不理会那些种族主义者的废话。可是,这种“废除母语学校”的叫喊声,却引起玛拉工艺大学一名法律教授的附和。他声称,母语学校不受<联邦宪法>的保护。
他说:“宪法确实允许学习其他语言,但是,宪法并没规定,教学媒介语必须是母语。”在红衫军集会的同一天,他在一个“国民团结大会”上讲话。他认为,母语学校不是促进民族团结的因素,反而是制造民族分裂的因素。
我相信,这名教授的意愿是好的。他说:“如果大家不在一起学习,就无法生活在一起。”他建议,应改在国民学校推广母语,并呼吁国民学校应为各类宗教信仰的善男信女提供条件,举行祈祷仪式。
我曾经在其他场合讨论过一个课题,即:母语学校(包括英语授课的学校)在某种情况下,能互相融合,和谐相处。
在促进互相融合的课题上,这名玛拉工艺大学教授所需要关注的最明显课题是:
只有土著可享有
1。目前,他服务于“只有土著可享有”的教育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他要如何使这类机构和他种族融合的理想,协调一致,互相统一呢?
不要忘记,华校和淡米尔学校无任欢迎各族群的学生,到他们的学校就读,尽管这些教育机构,是由他们自己的族群,出钱出力,鼎力资助的。反观玛拉工艺大学和其他玛拉教育机构,都是由我国所有纳税人资助的。
2。这名饱学的教授可曾想过,我国<联邦宪法>是否纵容(如玛拉工艺大学所实践的)种族歧视政策?
现在,就让我在这里跟大家讨论,关于我国母语的宪法条文。第152(1)(b)条:维护母语教育的宪法条文。
1957年,正式通过了<联邦宪法>。当时,在我国,存在著大约1340所华文小学、800多所淡米尔小学、86所华文中学,甚至还有一所完善的马来亚华文大学,也就是,南洋大学。
联邦宪法第152(1)条规定:“马来语是国语……不过,(a)(除官方用途以外)不得禁止任何人使用、教授、学习其他语言;(b)这条款并不影响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维护和保持联邦其他族群使用和学习其语言的权利。”
一般认为,这宪法条款保障或保证了,我国各族群使用和学习母语的基本权利。据我所知,我国各族群的母语学校的存在,至今并没受到严重的挑战。不过,在1980年代初,华教工作者曾挑战政府,因为当时政府拒绝批准华族创办独立大学。
1981年,“独立大学有限公司(“独大公司”)起诉马来亚政府”一案中,政府拒绝少数族群(华族)创办以母语作为教学媒介语的一所大学。结果,独大公司不得不起诉政府。他们是由英女皇律师迈克尔‧贝洛夫出庭代表。(见柯嘉逊著:<马来西亚华校斗争史>,2008年由新纪元出版)。
在高庭审判时,独大公司败诉。后来,他们上诉到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判决,驳回独大上诉书。1982年7月2日,联邦法官宣读判词。这是4名联邦法官的多数法官的判词。另一名联邦法官佘锦成,则持反对意见,作出截然不同的判词。他认为,独大公司应胜诉。
其实,法官对<联邦宪法>作了极其狭隘和严格僵化的诠释。应该了解的是,<联邦宪法>是为了保障基本人权而制定的重要文献。基本人权就包括了:自由使用自己母语的基本权利。法官这类消极的观点,是不符合世界其他国家,对宪法条文所作的广泛和灵活的诠释。全球各国司法机关的总趋势是,广泛和灵活地诠释宪法条文。
上诉到联邦法院时,多数联邦法官也确认了高庭的判决(即:只要一所大学是在行使联邦法律所赐与的法定权力,就是一个“公共权力机构”)。因此,作为“公共权力机构”,任何大学就必须使用马来语,供官方用途。也就是说,任何大学只能采用马来语,作为主要教学媒介语。
独大公司所聘请的英女皇律师迈克尔‧贝洛夫据理力争。他认为,在我国教育制度下,并没有任何法律能支持这项语言政策(即:马来语必须成为我国唯一的教学媒介语)。如果要使到这政策符合法律,政府必须修改宪法,以便实施这项“国家教育政策”。否则,强硬实施这项语言政策,那是违反<联邦宪法>第152条的。
使用自己语言权利
英女皇律师表示,诚然,推广国语,是实现民族团结的其中一种适当手段。但是,国民也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非官方用途的权利。少数民族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是非常神圣和重要的权利。
母语学校生存的权利仍有待测试?独立大学的官司,一直打到我国最高法院,而经历了测试。不过,华校和淡米尔学校的存在,则还未在法庭上进行测试。至今为止,华社还没创办独立大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国家,华校已存在了将近200年。
如果出现涉及母语学校是否有权利存在的案件的话,“使用母语”这样的课题,无疑会再产生。最终,玛拉工艺大学博学多才的教授,必须决定一个法律问题:宪法条文是不是应该给予广义和灵活的诠释,还是应给予狭隘和严格僵化的诠释?
我国已故资深律师,前主席拉惹阿兹(Raja Addruse)的见解是:
“在考虑基本自由权利的范围和问题大小时,我国法院似乎只满足于把焦点集中在国会对这些权利的限制,而不是检验这些权利的主要目的和意向。”(见拉惹阿兹在“法律大会第50周年纪念”所提呈的论文<关于宪法的诉讼>。纪念大会于1997年8月15-16日在吉隆坡举行。)
因此,我国法院应对<联邦宪法>,作出更加灵活的诠释。尤其是,对母语的使用和学习权利,应给予最广泛的诠释,从而使各族群之间,产生真正的互相谅解。
最后,我确实不相信,在这21世纪年代,我国多元民族的社会,在多种语言的教育体系中,没有能力设计出一些良方,确保各族群之间有效地互相融合。
在以往的文章中,我曾提出了各种方法,希望能使我国多种语文源流,可以互动,促进融合,同时共享国家最先进的设施,并鼓励人们在体育、艺术、科学等方面,展开健康的竞争。
追根究底,问题的症结是,我们有没有政治意志……
(杨培根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