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南亚区域里,马来西亚是其中一个还保留死刑的国家。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任何人在贩毒、谋杀、军火、侮辱国家元首的罪名成立下,都可能面对最高刑罚下的死刑。
例如:在刑事法典121(A)条文下,任何人发动、企图发动或教唆发动反抗国家元首、统治者,罪成可判终身监禁、罚款或死刑;任何人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加重刑罚)第3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死刑;任何人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B(2)条文下罪名成立,有关控状的唯一刑罚是死刑。
去年10月,大马政府宣布将检讨危险毒品法令下强制毒贩死刑的法律条文。
事实上,在全球共有32个国家对毒品犯罪给予死刑,其中有13个国家是实行强制性死刑,马来西亚是其中之一。
简言之,在大马贩毒罪名成立就是强制性死刑,法官是没有自由裁决权。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表示,政府准备检讨强制毒贩死刑的建议,主要原因是如果大马仍以死刑处死毒贩,大马很难向其它国家请求赦免在他国贩毒的大马人民的生命。
政府宣布上述消息后,引起社会热烈讨论。马来西亚律师公会表示欢迎政府修改危险毒品法令下的强制性死刑,并促请政府暂停所有的死刑判决。
与此同时,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就明言,政府暂不考虑检讨或修改以谋杀罪名成立而判死刑的刑事法典第302条文,因为大部分民众都无法接受杀人犯免于死罪的刑罚。
大马政府基于要向其它国家要求赦免大马国籍毒贩的生命,而考虑检讨和修改危险毒品法令内的强制性死刑,这表示政府并不是立基在人权或人道立场上检讨或废除死刑,他们的作法更像是在“毒品与刑罚市场”里进行“交换”,以外国毒贩在马贩毒的生命(死刑),换取本国毒贩在他国的赦免。
这也表示大马政府依然认同谋杀犯或军火犯在罪名成立时,可能要面对最高刑罚下死刑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然而,死刑真的可以解决社会的犯罪案件、有效降低犯罪率吗?
死刑不能彰显公义
大马政府在修改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及纳入强制性死刑后,毒品犯罪案还是逐年上升。因为警方逮捕到而被判刑的毒犯大多数都是低层罪犯,有些人甚至是在不知情下被贩毒集团利用运毒。
这显示死刑并不能解决犯罪问题,政府应该做的是更多不同层面的防范罪害措施,例如:加强海关的辑毒能力。
首相署部长说,大部分民众无法接受杀人犯免于死罪,可是杀人犯的“一命抵一命”真的能彰显社会公义吗?
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都不能幸免的存有漏洞或错误,如果一个无辜的人被判死刑而送上绞刑台、电椅或是毒针之下而枉死,社会/我们是不是也做了间接杀人犯?
近年来DNA鉴证科技日益进步,在美国证实不少死囚案件其实都是误判。台湾的“江国庆”案件也是死刑制度下的冤杀案。
在1996年9月,台北市大安区的空军营区发生一名5岁女童惨遭奸杀案件,军方在1个月内将涉案的士兵江国庆以军法起诉。
不到1年的时间里,年仅21岁的江国庆被判奸杀女童而被执行枪决。江国庆在死前一直坚持自己是无辜。
直到2011年,检察官才找到涉案人许荣洲,对方承认他才是该案件的真正凶手,还给无辜死去的江国庆一个清白。
诚如大马律师公会主席林志伟所说“执行死刑是不可逆转”。在死刑制度下,社会不但无法做到减少罪案、彰显公义以还受害人与其家属公道的理想,反而有可能“制造”冤案和另一无辜的受害人,例如江国庆。
当一个法律制度存有漏洞时,我们除了要顾及死者和其家属的公道外,更必须谨慎思考死刑制度下另一个看不见的黑暗面——万一法庭误判某名无辜者,也将害死无辜者,并让其家属痛苦一生。
如果你还是坚持死刑的必要性,那你要问自己是否可以承担有人在死刑下被冤死的责任,即使被冤死的只有一个人?
事实上,无论此人有罪与否,政府、法律或是受害人家庭没有权力决定是否取走某个人的性命,更别说当中可能出现的误判。站在我的宗教信仰,我更认为没有人可以越过上帝去夺走他人的生存权利。
死刑并不是解决罪案的唯一方法,现在还在实行死刑的国家,或是坚持死刑是正义的民众,应该思考除却死刑以外的替代刑罚,不要让死刑成为最廉价的惩罚工具、心灵救赎的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