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可说已成为二次世界战后以来的普世价值,即便是威权体制国家,也至少在口头上认可这些价值——尽管他们可能会说,现阶段,他们尚不能完全实践这些价值。这等于说,他们的国家尚未实现充份的民主化,即从威权或不自由或半民主的国家,过渡(Transit)到成熟民主国家的境界。
历史地看,民主确非一步到位;只是,总的趋势是,已有更高比例的国家,从非民主过渡到最起码、最低限度的程序民主国的行列。如在1960年代,只有约1/3的国家可称为有选举的民主国,可到了21世纪初,这数目已高达2/3,如下表所示:
尽管进程是曲折的、有进有退,总的来说有举行民主选举的国家(Electoral Democracy)呈递增现象。甚至可以说,经由选举取得政权,已是公认的、唯一的取得统治∕治理权的合法与正当的程序。其他的方式,如经由世袭、个人感召力(Charisma)、个人功绩、暴力、传统等方式取得的政权,已不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同理,在像大马这种已举行了12届大选的国家,若非经由选举取得政权,其合法性与正当性也将被置疑,而使其成为短命政权。毕竟,大马已是个上了选举瘾的国家。
民主需经久不断的耕耘
众所皆知,所谓民主,至少具有3层内容,即人民是老板的主权在民(民有),经由人民的授权取得政权或人民直接参政(民治),及保障民权与政治权利,且是平等无差别的权利(民享)。在现实世界中,民主也有多种形式与分类,如大众民主对精英民主;共识型民主对多数决民主;弱势(非参与性)民主对强势(Strong)(参与性)民主,或欧洲大陆式对英美式民主等;惟选举则是贯穿其中的共性。
在新兴的民主国家中,也有所谓的非自由主义型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这类民主的基本特征是,它在实践最低限度的程序型选举民主时,(这个选举程序可能是相对自由的,但却不一定公平(free but not fair),如大马),却千方百计地用各类法律或行政手段来限制人民的自由,如言论、结社、表达、思想、信仰等,以便控制、统一人民的思想来保权保位。一般来说,缺乏宪政(限政)与自由主义(Liberalism)传统的国家,常出现这类抑制民有所享(自由)的限制性行径。
在这类国家,民主化的目的,便在于把非自由主义型民主,转型为自由主义型民主(Liberal Democracy)。
按亨丁顿Huttington的说法,民主化通常是以群发性(Burst)或波浪式的推波助浪(Wave)的方式发生。在现代,它前后发生了3波,第1波在1826-1926,有33国建立民主制,也有22国被颠覆;第2波发生在1960-70年代,有40个国家成为民主国,22个倒退;第3波则始于1974(葡萄牙),而在1989年达到一个高峰(主要为东欧南欧等国)。当然,此处的民主,是指浅层的选举型民主。
第3波的特点是,虽有30多个国家民主化,却未发生如前的大规模倒退现象。总的来说,进入70年代后,民主化已成为浩浩荡荡的大潮,很少再有强劲的反民主现象,可以说,民主的深化与巩固,已成了更难逆转的潮流。
目前,如何巩固与深化民主化,已成为诸多有识之士的关注点。这就涉及了提高民主素质的课题,以及如何从社会、文化、经济面创造更有利民主的条件的事宜。伸言之,民主虽是大潮流,却非必然的,与不可逆转的。它的壮大与扎根,还是需要经久不断的耕耘的;其中,宪政与自由主义的到位,更是关键条件,也是大马民主化应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