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临床解剖?
基本上解剖可以分为两种:司法解剖和临床解剖。司法解剖,指的是一宗死亡案件涉及到警方调查,警方便会依据刑事程序法,要求法医为遗体经行解剖以查明死因。这些死亡案件,包括:自杀,他杀,意外,死因不明等等。
至于临床解剖则不涉及警方调查;死者属于因病去世,而为了更了解病因,主治医生可以要求法医为遗体进行临床解剖。前提,必须先得到家属的同意。只有获得家属的同意,我们才会为死者经行临床解剖。
前阵子,我接获一宗临床解剖的要求。死者是一名五十多岁的印裔男性。他生前怀疑患上肺结核,当时正接受肺结核治疗。去世当天,他被屋友发现晕倒在家中。屋友叫来了救护车,将他送往医院抢救。由病情严重,他陷入昏迷,直接被送往深切治疗部继续治疗。不到几个小时,他过世了。主治医生初步怀疑,死因很大可能因为感染性休克造成死亡。
不过,因为死者从入院到死亡的时间不长,让主治医生没有足够的时间为死者进行详细的检测,导致无法确定死者真正的死亡原因。
基于上述理由,主治医生要求我为遗体经行临床解剖。我同意,但问题也来了。
临床解剖是需要获得家属的同意后,才可以进行。问题是,死者单身寡佬,本身一个人居住,去世以后都不见有家属前来认领遗体,那谁可以代表家属签临床解剖同意书呢?
我要求主治医生先向警方投报,协助寻找家属。根据国家登记局的资料,死者有两个住家地址。警方上门也一无所获,两间家都空无一人。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是好?
医院院长
根据我国《人体组织法》第4条文清楚阐明,如果病人在医院去世,遗体无人认领,遗体的管理权属于医院院长,或是其他被院长赋予责任的人。所以当下,我要求主治医生联络医院院长,向院长讲解临床解剖的需要。除此之外,院长也必须清楚知道,一旦同意这项临床解剖,愿意代表家属签名,那就需要承担日后的一切责任,包括诉讼(如果有)。
翌日,我收到了临床解剖的同意书。院长代表家属签上了名字,主治医生也以证人身份签上了名字,要求法医部为遗体进行完整的临床解剖(full clinical post mortem)。
文件齐全后,我便和团队开始为遗体进行解剖。完整遗体解剖意味著,头部、颈、胸和腹部都要剖开检查。我们先为遗体抽取血液,送往化验室,检测血液是否有细菌(如有细菌,很大可能会是败血症);接著,进行遗体外表检查,遗体外表没有发现可疑或受伤的伤痕。遗体内部检查显示,死者肺部的确有肺结核的迹象。因为肺结核可以通过空气感染,所以当下决定不采用“勒图勒法 ”(Letulle method,惯用的解剖技巧,将整个器官块作为一体然后移出身体外检查)而是决定用“维尔肖法”(Virchow technique ,将逐一器官从遗体内移出检查)。
这是因为,透过“勒图勒法”的过程中,很大可能导致遗体内的液体雾化(aerosolization),这将会提高工作人员的感染风险。最后,我们将死者的肺部组织送往化验,结果证实死者患有肺结核。
总结,临床解剖只能在家属的同意下才可以进行。而司法解剖,警方依法办事,法医可以在不需要得到家属的同意下进行解剖工作。然而,虽然不需要家属的同意,但在程序上,我们还是会在解剖前先和家属沟通,讲解解剖的过程,以便在家属清楚明白整个状况之后,我们才为遗体进行解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