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宗教自由?从现代性的角度来论,自由当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这即意味著宗教自由其实应该是“个人”的宗教自由。惟某些社会则不一定如此理解,反而偏向主张宗教自由是“宗教”的自由,个人在宗教中无权决定自己的取向、动向,乃至命运,必须彻底服从所谓正确、正宗或理想的集体立场、利益、标准等。
职是之故,某些社会乃至国家宣称本身奉行“宗教自由”,实则上只达到容许各种宗教和信教群体存在,却未必容许和保障每个个体都能自由决定自己的宗教生活。除了纵容官方机构硬性管控某些信徒的宗教行为,比如通过立法和执法(所谓宗教法)来强制其人“奉公守法”之外,往往也会纵容民间软性的群体压力(舆论、公审、歧视等)迫使其人“循规蹈矩”。
在一些人权意识和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宗教自由确实是个人的宗教自由。个人不仅拥有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在信仰的过程中,宗教权威也不能随意强制个人必须完全接受和遵循宗教所规定的信仰模式或标准,只能引导、奉劝、游说之。如有宗教权威借用强力包括谴责、恐吓、囚禁、惩罚之类的手段来规范信徒的话,实际上是犯法的,可以被提控。
于如此社会,即使不无一些有反现代倾向的新兴宗教或教派,有办法通过各种方式“感化”(包括俗称的“洗脑”)信众,令其心甘情愿地接受被教会或教主完全支配的信仰模式。但若被发现已越过基本的人权底线,如骗取信众财物、诱奸信众、剥夺信众的行动自由,甚至虐待、残害信众等,那就算有关信众对教会或教主仍忠心耿耿,但一旦被举报,还是会被国法对付的。
简言之,现代社会理应不容许宗教享有可违背、侵蚀基本人权的“法外特权”。宗教权威对待其信众,依然要遵守国法(通常就是世俗法),不能说即加入本教,个人就不被国法所保障了(遑论还要求宗教法超越国法)。国法若无法对每个公民都平等保护,容许个别宗教借用特权来支配其信众,那只能算是跛脚的国法也。
当然,事实上,我们确实知道有部分所谓现代社会就是还容许宗教享有特权,甚至不惜妥协原本还蛮健全的国法来腾出更多空间给相关宗教法。这或许乃不折不扣的牺牲、典当人权,但由于现代化的某一衍生品确实是民粹主义,而宗教经常成为民粹主义的安乐窝、大篷车或尚方宝剑,所以宗教特权和宗教法也跟著被政治符号化、工具化而正当化了。
无论如何,或许人们还是可以相信:随著现代化的渐入佳境,个体于各方面的能动性随著通讯、交通、生产、医疗等科技的发达、普及、多元而愈发提升,个体的主体性自然越加成熟,届时“个人”的宗教自由,更难以被宗教特权所限制和挟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