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拉蒂法在按照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5(1)条文下,国家元首在首相劝告下受委任,符合目前的法律。
然而,在法治精神(Rule of Law)和体制改革的政治目标下,我们应该修改宪法和反贪会法令等相关法律条文,以便把总检察长、反贪会首席专员、总稽查司等防止贪污滥权的关键公权力机构的受委程序的体制结构弱点进行纠正,避免马来西亚再次出现专断滥权的盗贼统治。
成立仲裁庭裁决去留
现有法律程序是首相劝告国家元首以委任首相要的人选,因此法律上首相拥有绝对权力,但是这不符合议会民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国家最大利益。
在联邦宪法第145条于1963年被修改之前,除非自愿辞职,不然革除一名总检察长必须按照革除一名联邦法官的方式处理,即成立仲裁庭进行审讯和裁决。
因此,我建议:1.总检察长、反贪会首席专员、总稽查司、全国总警长、国家银行总裁等防止贪污滥权的关键公权力机构必须要有任期保障,其解除职务必须通过仲裁庭裁决;
2.总检察长、反贪会首席专员、总稽查司、全国总警长、国家银行总裁等防止贪污滥权的关键公权力职位的受委程序应该改为首相提名、国会通过的程序;这可以让首相如果出现重大腐败嫌疑时,国会得以扮演制衡的角色,强化三权分立的民主政治制度;
3.而目前的国会高官任命特别遴选委员会,应该涵盖重要的联邦官联企业主席或总裁的任命,进行人选听证会;譬如最近议论的马电讯首席执行员需经由首相委任,譬如政府控制股权的国库控股(Khazanah)主席、马来亚银行主席的重大职位委任。
给予任期保障
所以,我们关注的不应该只是关键反腐败职位的委任,也需要给予任期保障,让这些人能够无畏无私地以国家利益至上来执行任务。
如果国会的高官任命特别遴选委员会(Jawatankuasa Pilihan Khas Parlimen Mengenai Pelantikan Jawatan Utama Perkhidmatan Awam)能够在这改革下首次突破获得人事任免权,也是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新政府成立过后,人民对体制改革寄望甚高,期盼大破大立而不是一步一步慢慢来,如果改革太慢,则观望的官僚体系不进则退,新政府立法议员因循守旧终将碌碌无为。
拉蒂法的委任激起千层浪,在于激起了大家对于她能够冲决网罗,勇于冲撞现有腐败体制的希望。
“绝望之为虚妄,正与希望相同”,希望拉蒂法带来大破大立,让许多失望的民众重燃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