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什么时候开始,每年的斋戒月,总会发生一些有关破戒的“偷吃偷喝”,或者严厉执法事件,这种新闻总会被媒体广泛报道,因为新闻价值高。
今年至少有两宗,首先是警方在面子书警告没有守斋,偷买食物的“黑袋党”将受对付,及吉兰丹州政府撤回规定州内餐饮业者必须在斋戒月晚上暂停营业2小时禁令,以鼓励穆斯林祈祷和表示尊重。最新的一单是柔佛昔加末市议会,据报导该市议会将派遣执法人员在食肆乔装“卧底”,协助捉拿没有禁食的穆斯林。不过,新闻见报后,市议会否认有此政策,也否认发表过类似的声明。这中间的曲折,只有当事人知晓。
当然更值得思考的是,为何一些权力机构如警方、地方政府,能够执行或涉及不属于份内的工作,如警告或捉拿“偷吃”的穆斯林?
捕破戒信徒权力何在?
譬如市议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和协调地方议题,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没有发生影响民众生活的问题,如路灯没亮、水沟阻塞、道路规划不理想等,捉拿不守戒律的穆斯林并不是其职责,也非其权限。对一些穆斯林言,在斋戒月期间,是否犯规破戒,属于个人宗教信仰,是信徒和上苍之间的事情,跟提供民生服务、维护治安的权力机构毫无关系。因此,其他权力机构涉及伊斯兰局的权限,是否有滥权或越权之嫌?反过来说,伊斯兰局的权力又能否凌驾其他权力机构,调动其他权力机构的资源配合其行动?
除了伊斯兰局外,其他权力机构须解答,他们是基于什么法律基础,采取执法行动?哪项法律或条例赋予他们“捉拿没有守斋的穆斯林”的权力?同时,为了执行这些不在权限内的行动,这些单位的其他工作会否受影响?
这些执法单位必须给出,具法律基础和说服力的理由,否则就有滥用职权嫌疑,以及让宗教力量介入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