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韩国宪法法院一致裁定总统朴槿惠弹劾案成立,让她成为了韩国历史上首位被罢免的总统,也让世界看到了韩国国家问责制度的完善和执行能力,让即使是身为总统者也必须对贪污和滥权行为负上责任。
韩国政府的问责制度之完善可从历届总统的事故中证实,其中前总统卢泰愚,全斗焕因贪腐问题而被判入狱,而金永三,金大中和李明博等都曾因为亲属涉贪而遭到调查。此外,卢武铉也因亲友涉及收取贿赂等问题,虽然逃过国会弹劾,但最终却跳崖自杀。这些如同魔咒般的事件都一再的证明了韩国执法机关的严厉和法院的独立性。
然而,倘若今天朴槿惠不是大韩民国的总统而是我国首相的话,那么相比之下,在我国现有的薄弱问责制度中,她将有可能逃过被弹劾罢免的命运,这可从以下两点来分析。
司法缺乏独立
第一点,朴槿惠是在韩国宪法第65条文下,获2/3的朝野国会议员投票罢免后生效。比起韩国,我国立法议会并没弹劾或罢免民选高官失职的法律条文,议员只能对首相∕大臣或首长呈不信任动议,加上行政权凌驾立法权,令国会沦为“橡皮图章”。
因此只要执政党掌控立法议会的多数议席,即使掌权者失职,也可“高枕无忧”。最终,大马国会对于政府的问责能力只能流于形式,而未能监督和约束政府,一马公司丑闻就是很好的例子。
第二点,我国司法缺乏独立,马来西亚司法自1988年的司法危机后一蹶不振,联邦法院法官委任及判决屡受争议。更重要的是,朴槿惠案件,甚至过去韩国多名总统案件中,检察官独任制扮演重要的角色。所谓独任制就是检察官全权决定对案件的调查、提控,并不受制于总检察长。
相对之下,我国刑事提控权,集中在总检察长一人之手。不管是委任总检察长或高等法庭的法官,国家元首都须根据首相的建议。这也是为何在一马公司案件闹得沸沸扬扬时,时任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被终止职务,会引起各界哗然。
有鉴于此,我国薄弱的问责制度必须重新获得重视和改革,也只有在强化问责制度下,才能确保我国三权分立,让司法,立法和行政相互制衡,进而制止更严重的贪腐问题,让贪污滥权者受到对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