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某些人的看法,因基于这社会的多元种族和文化现实,所以在“国家”的名堂下动用公权力和公共资源来设立某种奖励制度时,把少数群体或文化的创作或表现区分开来,当作“非主流”或“附带”类别而另外评定“最佳”,并不是一种歧视,反而是积极、开明的认可,甚至“恩惠”。
坦白说,如此思维于某一程度上,并没有错。于民主社会,少数群体和文化的确必须受到公平对待,所以官方有责任在“国家”的层面上,尽可能让少数者有机会借某种特殊平台或管道,通过本身的文化背景及角度“证明自己”。这或也可能是如台湾的《金曲奖》除了“国语”之外,也设立了“台语”、“客家语”、“原住民语”类别之奖项的原因。
须同等而视少数者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如此特殊安排,诚不能在本质,甚至形式上产生差别待遇,如说把少数者的奖项地位和价值打折、降级,让人感觉其只是“陪跑者”、“旁听生”,乃至仅如最近常被提到的“附属党员”。有关主办单位尤其不能基于某种狭隘的政治意识形态来“二奶化”少数者的创作和表现,否定其理解、诠释、反映、代表国家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如说一国的国家教育体系依不同文化传统——尤其语言和宗教来分源流的话,那所有的源流在地位和权利上必须是同等的,而不是优先关照所谓的“主流”,其他源流的教育则于各方面只能享有“二奶命”,不仅要自己想办法应付相当部分的开销,偶尔还要被各种莫名其妙的政策或行政指令搞到人仰马翻。这样的国家教育分流政策,虽表面上是认可少数者的文化传统,然实际上根本无足够份量拿来证明什么“开明”、“多元”或“制度正当”。
目光短浅招设限
不论是什么源流的教育体系,只要其宗旨和内容关怀、反映某个国家,就有资格享有国家教育的地位。同样的,不论是什么源流的电影、电视、文学、绘画等作品,只要定位和内容符合上述标准,就应当享有“国家”的地位,包括直接参与各种代表国家的评比、赛事或展览,而不是被硬性区隔、局限在特殊的“少数者”位置。乃至,若要更公平、宽宏点,只要是国民所创作者,不论什么内容,都应该算是国家的资产。
唯对民权懵懵懂懂或嗤之以鼻,硬要死抱其目光如豆的偏狭国族主义的社会,才会造成部分国民要“投奔”海外,方能找到施展才华和抱负之土壤的荒谬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