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伊刑法私人法案之事,不少政治人士,包括高官纷纷跳出来表态反对——抑或只是表达个人看法,主张一国刑法不该因人而异,若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犯下同样的罪行,受到的惩罚却不一样的话,那很“不公平”。
质言之,从政者能有如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先进思维,著实令人欣慰,毕竟这社会显然有太多例子显示,在某些领域或层面,即使宪法讲得很清楚:不可因个人之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等因素而对之行使差别待遇,然偏偏就有某些条规、指令、政策等,摆明反其道而行,以至部分公民的权益受到了克扣,甚至损害。
更遗憾的是:有责任挺身维护公民平权的政治人士,往往假装无知、不在场,虚应委蛇、顾左右而言他,乃至强词夺理地咬定某些人,包括其子子孙孙,本就不该享有平权。
这些年来,基于偏专制体制的少受制衡,得以任意张扬其民粹论述,恐怕很多人已经丧失了追求平权的理想、勇气,甚至观念,开始接受不是所有公民都可享有平权的“事实”,不假思索地以为宪法认可某些族群或教群可享有“特权”。
违背文明普世标准
殊不知,一国的宪法若有如此条文的话,那简直是违背了现代文明的普世标准,乃天大的丑闻!有良知者,尤其政界和法律界人士,根本不该让犯下如此本质性错误的诠释或印象大行其道。
现代社会强调的是公民为本,决不能把公民划分为不同等级和身份,再对之施以差别待遇。唯一能享有特殊待遇,乃至特权者,仅是弱势者,或具有特殊象征意义者,如残障人士、儿童、老人、国家元首等。
而弱势者的地位,也不能笼统地以种族、宗教、文化、教育等背景来“一刀切”地划定。若一社会纵容如此“种姓化”操作,实已悍然践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崇高,乃至神圣原则。
坦白说,这社会最迫切的问题,还不是刑法的不平等,而是权利的不平等,乃至前者其实应当放在后者的宏观语境及整体脉络中检视和探讨。
易言之,刑法不平等仅是权利不平等的一环,若只拿前者说事,对后者却保持缄默,甚至纵容、包庇、鼓吹,那是绝对的虚伪。
很不幸的是:在一个日趋于正义贫血的社会,人们往往都只会看到枝节上的不平等,对于腐蚀社会和政治体质,甚至几代人之思想和灵魂的本质上的不平等,却浑然不觉或讳莫如深。其对于国家前景的沉沦效应,诚叫人不寒而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