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刑法可能在国会通过吗?”伊斯兰党和巫统立场一致,让丹州议会三读通过了《吉兰丹1993年伊斯兰教刑事法II》修正法案。这股千层浪除了汹涌还带点泪光,不但勾起非穆斯林的恐惧和愤怒,也令民联的关系凝成霜。
懂得分辨何为“宪章”(Verfassung)和“宪律”(Verfassungsgesetz)差别的人,应该明白宪法里哪些部分是可以修改,哪些不能?而修改的原则准绳又是什么?
国家宪法反映了建国初期,人民国家在各种政治角力、辩论、协商后所达致的社会契约。宪法的正当性、统一性以及持续性,都受法律约束。任何修宪,只能局限于“宪律”(Verfassungsgesetz);不能与“宪章”(Verfassung)有冲突。
以“伊刑法“为例,它是违犯了“宪章”,违反了宪法的本质精神。我国是以君主立宪和议会选举,而不是以神权治国,伊刑法并不适合在我国落实。
虽然国家宪法第3条规定,伊斯兰法律是属于各州法律的范畴;但联邦法律享有比州级法律更高的地位;凡与联邦法律有冲突的,都属于无效。所以即使1993年,吉兰丹州曾通伊刑法,却被中央政府以联邦宪法的精神否决了。
宪法基础结构的改变,只会在非常的情况下发生,比如爆发了颠覆性的革命和政变。但我国政治气候实在特殊,在这个充满万能想像力的国家,有什么是不可能的?因司法权的判决、人民的沉默纵容以及政府高压手段,一般的宪法常规多次被打破和越线。霹雳州双大臣案中的苏丹越权嫌疑,以及马哈迪宣布我国为伊斯兰国,就是实例。所以,将来出现一位头发异常茂盛的女皇帝,也有可能。
其实把伊刑法和伊斯兰党同等号,是一种偏见。在政府默许和积极的推广下,伊斯兰文化和教义早已渗透了这个多元社会的各个层面,例如金融系统、民事法庭、建筑物设计和国民服装指南等。国阵执政的丁加奴州,也通过了伊刑法。政党之间的推诿,都是一百步笑五十步。
华社可以质疑,为什么穆斯林除了以宗教来达到精神上的慰籍之外,还要以其宗教法律来扮演维持社会次序的角色?但我们也得反思,当我们向往一个准许拥有信仰自由选择权的社会时,是否也包括了准许过度冒犯性的责备,并且未曾设想他们无选择的自由?
根据伊斯兰教义,其信徒不能抗拒伊刑法。我国的宪法注明,信奉伊斯兰教是称为马来人的关键条件。以此类推,马来人不能拒绝伊刑法。而马来人占据了人口的大多数,在民主制度架构下,他们掌控了绝大的说话权。他们的立场和表态,都会实实在在反映于政党组织的结构、路线选择以及所得的选票票数上,然后变成政策。
非穆斯林不能否定一个事实,直接的交锋冲突,并不是聪明的策略。当某政治势力,期望可以简单地把人民,分化成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以达到控制顺从者时,我们该如何不战而屈人之兵呢?
伏尔泰曾经说过“如果上帝真的不存在,也得制造一个出来”。对的,即使是制造,多一个开明的穆斯林,就是在减少一个保守的穆斯林。这个数学题,你学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