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科技让通讯变得更简易、廉价的时代,供沟通用的工具也日新月异,新沟通软件亦层出不穷,在进入智能手机的时下年代,即时通软件已形成一股潮流趋势,不使用它们,就显得落伍,跟不上时代。
市场上主流的即时通软件,绝大部分都是免费下载及使用,或下载时需付费,便能免费使用;智能手机用户只要透过“手机市场”下载、安装及注册便可使用。只要手中握有一部智能手机,您就能将世界掌控在“指中”。
因此,即时通讯软件除了比传统的电邮或手机短讯更“即时”,它还具备组群聊天功能,只要把通讯录中的友好加入同一个组群内,任何人发出的消息,组群内的人都可看到,并作出回应或参与讨论。
在公事上,许多公司雇主或主管,都会建立一个或多个组群,并把员工或下属加入群内,以方便沟通、联系。透过有关即时通群组,主管或老板可下迭指令、发布公司政策,随时让员工了解事件的最新进展。
但有许多雇主却“分不清”员工其实已下班了,仍使用即时通软件联系员工,甚至下迭新指令或讯息,这是否已造成员工的基本权益被“侵犯”,让员工在下班后仍需继续承受工作压力呢?这个问题,值得好好探讨。
台湾在今年6月份,就曾发生一宗不幸事件。一名42岁的媒体公关,长期在下班后收到主管透过即时通讯软件交代工作而忙到深夜,最后不幸中风过世。台湾劳保局也认定,这是台湾首例雇主透过通讯软件指令,要求雇员加班而造成过劳死的案例。
下班后属私人时间
大马职工总会(MTUC)莫哈末卡立在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指出,其实,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后,下班后的时间就是属于员工的私人时间。
他说,放工后,雇主透过任何方式,包括致电、短讯、电邮,甚至是现在流行的即时通讯软件下达命令,员工是有权自我评估,决定是否接受而牺牲休息时间去加班。
“有一件事情时必须要强调的,就是员工下班后已处在‘非雇佣’的情况下,所以一旦在非工作时间,接获主管或雇主指派的新工作,员工是可斟酌或考量,若员工愿意加班则另当别论,否则雇主是不能强迫下班后的员工,强行去完成所指派的新任务。”
“同样的,若当时员工当下没空或不愿意接受新指令,这不能视为违反员工守则,因为在劳工法令下,员工是有权可拒绝加班,雇主是不能在下班时段,依然强迫员工加班。”
他慎重表示,下班后,若雇主仍使用快捷通软件、短讯或电邮向员工指派新工作,其实已严重侵犯员工的隐私。
“除非雇佣合约上有说明,下班后若雇主或主管透过电话、通讯软件、短讯或电邮指派工作,员工必须依照指示执行。否则,是否加班的决定权,是在雇员手中。但至少我从未看过有任何雇佣合约内,曾列明上述如此苛刻的‘必须加班’条件。”
加班须双方同意 员工有休息权益
莫哈末卡立相信,尽管目前没有正式的统计,但相信在我国,雇主或主管在非上班时间使用即时通软件向员工指派新工作的情况,其实并没有非常严重。
“惟我还是希望雇主或主管能够理解,没必要时切勿透过通讯软件要员工加班,因每日工作8小时已经足够,让员工去休息和抽空与家人亲友共处休闲时段吧!”
压力影响工作表现
“其实,充足的休息,不仅是生理所需,也能让心理获得足够的休息,员工的压力也能获得适当的释放。经常加班只会令员工得不到足够的休息,除了生理上会感到疲惫外,压力也会累积下来,最终或许会影响员工的表现,届时将得不偿失。”
他再度强调,加班是必须在雇主和员工的同意下进行,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就不可加班,而且,根据我国《劳工法令》,一名员工每月不可加班超过104个小时。
“当然,若在加班104个小时后,雇主仍要员工加班,也必须征求员工的同意。”
人民之声执行总监叶瑞生认为,公司雇主或主管是可以在上班时间,透过智能手机即时通讯软件向员工指派工作,而这个时候员工是必须去执行。
“倘若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即在放工后,雇主或主管依然使用通讯软件指派工作,那么员工是有权不去理会。”
“其实,这同样要视雇佣合约内容,如果合约已经阐明员工每日只需工作8小时,但雇主却下令员工要工作至1 2小时,那这已经是侵犯员工的权益,是因余下的4个小时已经是在‘工作之外’的时间。”
另一方面,叶瑞生指出,员工是有休息的权益,同样的,若要员工加班也是要视雇佣合约上的条件,即要看合约上说明的雇员工作时间,若雇主在工作时间后指派工作,都是属于加班。
善用通讯软件 勿侵犯隐私权
临床心理医生梁惠美指出, 在放工后,雇主或主管仍透过只能手机指派工作或向员工传达信息,在某种程度上是已经对员工造成心理压力。
“而且,不仅仅是这种通讯软件所发出的讯息,若在非工作时间,雇主或主管不断拨打电话给员工,也会构成骚扰。”
询及,是否在放工后,雇主就不应该使用任何方法联络员工或指派工作,梁惠美回答说,其实并不能说在放工后雇主就不能联系或发讯息给员工,而是要酌情处理。“总得来说,人是要足够休息时间,就如之前在台湾42岁媒体公关过劳而死的案例,她是长期接到主管透过即时通讯软件交代工作。”
“当然,无可否认,这些即时通软件是有造成员工被‘遥控’的情况出现。”
隆雪华堂民权委员会主席廖国华则说,即时通讯软件并非“罪魁祸首”,反之关键是,这些软件到底有无遭到“滥用”。他说,即时通讯软件带来方便,只要善于利用就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权,就犹如雇主或主管,不要在放工后还随意地无论大小事务,都透过软件联系员工。
需考量作息习惯
“其实,雇主或主管应该学习尊重员工的休息时间,倘若是有重要事务需要员工处理,那还算是情有可原,因必须了解到,在放工后除了要休息,员工也可能有私人事务要处理。”
他指出,一般上智能手机用户使用即时通软件,是要方便联络有人,而同事之间开一个组群聊天室也是为方便协调工作。“当然,若雇主或主管为工作方便,而建立一个组群聊天室也无不妥,因为这是为工作,但却不应该随便就在聊天室指派工作,因为这无形中会令员工感受到更多压力的出现,尤其是下班后,这应该是‘常识’吧!”
“若有急事要处理,即只有‘偶尔’的情况下,在放工后在组群发讯息给员工是无妨,但不该养成一种习惯,常常在放工后透过软件联系员工或者交代事务。”
他续说,其实,这是关系到“人如何利用工具”,举例就算是相熟的朋友,若有事情要联络他们,也会考量到他们的作息习惯。“如你知道朋友一般会在晚上10时后睡觉,而恰巧在这个时候你有事要联络他,那么你可以选择发个短讯,若他有回复才致电给他,这是最基本的尊重。”
“同样的,雇主和员工之间也应该要有这样的尊重,或许与朋友与朋友间的情况会有些不同,但也应该要做到,因若在放工后,雇主还是使用即时通软件指派工作,或与员工讨论工作上的事务,甚至是传达公司政策,这已严重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和休息的权益。”
非必要或紧急 不鼓励加班
尽管在一些紧急关头,雇主会要求加班,但一些受访非政府组织或社团工会认为,若非在必要时,雇主还是该体谅员工,不应经常要求员工加班,剥夺他们休息的时间,包括不要在下班后,透过即时通软件指派新工作。
隆雪商业职员公会主席李福旺指出,我国曾发生有青年熬夜玩电脑游戏毙命的新闻,但鲜少发生有人因熬夜加班工作,因体力不支或爆肝而毙命的新闻传出。
于2011年6月间,我国就曾发生一宗一名爱熬夜玩电脑游戏的华裔青年,突然昏厥呕吐,并在送院途中不治的悲剧。
李福旺强调,该公会的立场,是不鼓励雇主经常要员工加班。在非必要或紧急关头,最好还是避免让员工加班。
“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是‘朝九晚五’或者是每日7至8小时,超时工作只会令员工的健康受损,再者这也是侵犯了员工的权益。”
“放工后,雇主或主管仍透过智能手机即时通讯软件,或任何管道联系员工,并指示员工要加班去完成一些任务,决定权应该在员工手中。”
他说,当然,这也可能视职员和雇主的关系如何,若员工认为平常与雇主关系融洽,而且待遇也不错,而他也愿意完成这个工作,他要接受是没问题。
熬夜身心疲惫
他续说,不鼓励员工加班的原因,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会间接影响到员工次日的情绪及精神,进而影响次日的工作表现。“当然,有些时候公司会突然接获一些企划是需要在当天完成,以便在明日能呈交给顾客。为此,雇主就可要求员工加班,漏夜完成有关企划,但是加班待遇必须要事先谈好。”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员工加班,是情有可原的。但是,雇主也有责任确保员工在完成加班后,也要获得足够的休息。”
他认为,工作至深夜会令员工感到身心疲惫,若仍要员工次日照常准时上班,只会影响他们的工作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