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会下议院召开特别会议来完成2022年修宪案(3)二读辩论环节,但不会投票表决。反之,下议院决定成立一个全新的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PSC),旨在改善整个修宪案的内容,以便更有效阻止议员转换政党。如此的安排显然在程序上更为系统化以及更全面来制定反跳槽法。
然而我不太认同之前当局制定反跳槽法的第二和三项定义,或可以说是“太过狭隘了”。反跳槽法列下3项定义,第一、赢了选举后宣布退党,成为独立议员或加入其他政党;第二、赢了选举后被党开除党籍;第三、以独立人士上阵,赢了选举后加入其他政党。
民政党是支持反跳槽法,但为了解决当前国家政治的问题,政府必须厘清跳槽定义所出现的争议,以便制定一个更全面的反跳槽法。我认为这项法案是现阶段我国政坛迫切需要的,以对民选议员的跳槽乱象进行管控。该法案能够阻止民选议员陷入任何形式的贪污、贿赂以及滥权。
政府提出的反跳槽法涵盖三个面向,当中的争议包括,若一个被政党开除,然后加盟其他政党的议员,是否算是跳槽,我认为这种应该视情况而定。若这位议员原来的政党已经乖离了政治原则,或者脱离了自己的意识形态,那如果这位议员不同意新的政治原则,他除了退党已无其他办法。在没有任何权力的情况下,这位议员也无法凭一己之力,改变党的新方针。在这种情况下退党被视为跳槽,对议员是不公平的。
举个例子,若这个议员是为了要揭发领袖贪污,遭党开除,再加入其他政党,而被指为跳槽,是不公平的;亦或是,若某位议员与党主席意识型态不同而被开除,这样是否算跳槽呢?又或者某议员所属的政党“走位”了,又如果是多元种族的政党,换了主席后变成极端的种族主义政党,该议员不认同这样路线,他也不能离开这个政党吗?我认为这些都需要全面定义。
至于第三个定义,我认为政府有必要解释为何独立人士加入政党也被定义为跳槽。如果看马来文的话是Akta Anti Lompat Parti,就是从一个党跳到另一党。作为本来就是无党派的独立人士,如果加入其他政党的话,算不算跳槽呢?这些都需要获得解释。
还政于民
其实我认为,最终大权应在选民手里,议员都是选民选出来的,而不是党主席。又有谁会从选民角度,去看跳槽的定义呢?政治不只是政客之间的游戏,选民才是真正的大老板啊!
喜来登政变后,多人归咎于国会议员跳槽行动所致,而国盟因为这样被人形容为后门政府。我认为,喜来登政变并不是因为跳槽事件,导致希盟政府垮台。所谓物必自腐而后虫生,喜来登事件其实是希盟内部已经腐烂了。前首相敦马哈迪要搞“大帐篷”计划,甚至辞去首相一职,妄想得到朝野国会议员的支持,以便不必让位给安华。
当时的土团党因不接受马哈迪的做法,而退出希盟,结合国阵成立了国盟政府。难道这是所谓的跳槽吗?当然不是!反之,沙巴希盟原本不足够人数执政,因此民兴党就怂恿6名国阵州议员跳槽到希盟,才成立了以该党主席沙菲益阿达为首的州政府。还有希盟在去年甲州选结合4名国阵州议员的做法,才是真正的跳槽。
民政党作为国盟阵营一员,与国盟领导层有著共同的看法,反对议员背叛人民。我们认为中央政府提呈反跳槽法案的用意非常好,但不想看到这项法案只是惠及某政党,而是真正能够拥护国家政治的和谐。
2018年过后,我国的政坛真的很乱。几年时间,国家从一开始的两大阵营,分裂成很多很多阵营。可是,如果在下一次大选之前,大家不能够联合起来对抗国阵的话,所有阵营最终很可能一个一个等著被宰割。
对此,民政党要求政府可以在全国大选之前全面修改反跳槽法,以确保这项法令可以解决我国政坛存在的跳槽乱象,避免跳槽情况一再出现,影响我国政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