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条就已阐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但自由却往往不是必然的。
甭说理想中的言论自由,就连我们自己要穿什么、要怎么打扮的衣著自由,其实也是经过一番抗争后所换来的。你知道吗?女性能真正穿上裤子,还得感谢战争呢!
据说第一个敢穿裤装的女性是美国史上第一位女军医──玛丽‧爱德华‧沃克(Mary Edwards Walker)。她曾在美国内战时数次因穿长裤而遭拘捕,甚至就此闹到国会,但国会议员们最终因为她精湛的医术和战功,国会才立法赋予她“特权”。所谓的特权,就是让她在工作时穿裤子。
在更早以前,即1800年的法国甚至立法列明──女性不准穿裤装,任何想穿裤装的女性必须先获得警察的允许。直至1890年代脚车的发明后,法国才修订法律,允许女性在骑马或踏脚车时才能穿上裤装。
到了1932年,美国影星马莲笛特瑞穿长裤在巴黎街头行走时,竟被警方以“有伤风化”的罪名抓到警局。当时在女权分子到警局外游行示威后,警方才迫于压力将她释放。
摒弃谴责受害者思维
讽刺的是,就算是现在的我们有了穿裤的自由,但女性往往还是败在了既定性别歧视里。以《哈利波特》系列走红的艾玛华森曾为杂志拍下出道以来最大的裸露尺度,竟被批评她自诩女权主义者却拍出“讨好男性”的性感照。
话说这二三十年里,也曾数次发生身穿牛仔裤的女性被性侵,结果法庭竟判被告无罪释放的案例,皆为法官或陪审团认为牛仔裤太紧,不可能被人强脱下来!岂有此理,这到底是什么逻辑啊?
性侵原本就是违背受害者意愿的暴力行为,所以根本不应存在“牛仔裤太紧而不可能被强脱下来”的问题。这就和穿得性感、夜归或走在小巷的女性被性侵,以及制定保障男性免受女性诱惑的法律一样,把责任归咎于受害者。
如果我们一直活在“因为……(受害者的行为)……所以……(施暴者的行动)”的思维模式里,那我们永远都不可能做到性别平等。就如我们从小就被教导“因为你是女性,所以要穿裙子”抑或“因为你是男性,所以要穿裤子”,这种根深蒂固的二分法正是性别平等的枷锁。
所谓的自由,除了建构于尊重与宽容外,其实所指的就是选择权。穿得布多布少、穿裤穿裙,根本不需别人的认同,我选我爱。女性应当有此选择,男性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