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义到底怎么界定,我在〈成年的界定,童婚之纠结〉提起,攸关成长的背景、周遭的环境、教育的经历、个人的信仰,最终彻底地影响了本身的认识、见解、想法和主张。
因为这样,律法开宗明义,首当书明定义,诠释关键词的内涵和外延。唯恐不周,往往还会附表详列钜细,补白说明。一旦有了纠结不清的争议,则将参照旧有的案例,尝试滤清模糊的灰色地带。
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2017年性侵儿童罪行法案》,巫统打昔牛汝莪国会议员沙布丁所定义的成年(baligh):9岁就成熟了(umur 9 tahun sudah matang)?如前所引,沙布丁当初曾说,一些12岁及15岁女孩,身材长得犹如18岁的姑娘。既然如斯,总不能不准她嫁人,何况早在9岁或12岁,已有月经,外表貌似18岁。这意味著,不论生理,还是心灵,皆可成婚。
但是,世俗的标准,国际的定论,显然不是这么一回事。举例言之,按照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所言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据此推想,社会一般理解的成年,也当以18岁为分界。尽管一个孩子的思想和外貌可能显得早熟,也不应将之视为已是法定的成年人。否则,9岁女孩是否可投票呢?
仅此一问,当可觉察一个国家存有两套法律的悬念重重。小至儿童的年龄,大至他们的权限,皆是这样。推而广之,立法的机制、行政的体系、司法的审理和执法的作业,在沙布丁看,相信确是截然不同。
那么,一个9岁孩童持枪被捕,法官下判,自然要左右为难了:既已生育,是个大人了,可否一如既往送往感化院?接手本案,纵然卡巴星转世马来西亚,恐怕也一筹莫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