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为政党或政治人物站台,帮其吸引人潮、催谷人气,甚至直接拉票,说实话,也的确是有关艺人的权利,他人著实不该,实际上也不能干预。惟所谓“礼尚往来”,若有人因此而不爽有关艺人,大发牢骚,乃至决定从此不“帮衬”之,也算是其人的自由。据知台湾艺人余天当年力挺陈水扁,连在新加坡开演唱会时都曾遭某些人的杯葛。
不过,若艺人纯粹只以领报酬的方式“刚好”出现在某政治势力的场合,又当怎么算呢?显然,只要没犯法,有关艺人当然大可甭理会任何反对的“杂音”。然而,由于并非仅在履行本身的政治选择权,而是为了“利益”而来,艺人恐怕得考虑聘方的“形象”问题,万一其形象太烂,那艺人就得承担自身形象“被玷污”的风险。如说若有本地中文界艺人接受土权组织的表演聘约,代价恐怕会很大。
也许,所谓“在商言商”,就算以领报酬方式为缅甸军政府或朝鲜领导人表演——就像那些与两国政府合作的投资家,也似乎合乎商业“情理”。只是,或会有一些“过度敏感者”把如此交易“政治化”,非议其为“不道德交易”。有者甚至会认为于此无所谓“中立”的商业行为,当商家与政治势力进行交易而“互通”或“瓜分”利益的时候,有关商家多少已涉及服务对方的政治议程,同时也分享了其政治资源,因而已负有了政治责任。
职是之故,艺人或商家与政党进行交易,就必须坦然接受本身成为民众之“政治雷达”中的目标之一。此时,不管民众是不是偏见太重,把有关政党看得太不堪,甚至不少民众都属非理性的“口舌暴民”,艺人或商家恐怕都得评估得失一番,必要时还得进行危机处理。到底是政党比较可靠,还是民意更得罪不得?也许不同艺人和商家都有不同的利害处境,须小心看准谁才是实质、长远的“衣食父母”,否则若押错宝,就只好怪自己了。
当然,若某场合“刚好”由政党举办,但不涉及任何政治议程,纯粹只是“顺应民情”、“与民同乐”,那艺人的出场就未必得担上政治责任,大可放心接演。
一些虽涉及政治人物,但本质上乃属国家之官方活动者,艺人也可以效劳国家的形式出演,而非为哪方政治势力站台或与其交易。
只不过,政治人物也善于“演戏”和“不按剧本”,如说“党国不分”,这诚非艺人所能预防得了的风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