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运动席卷台湾,一股受害者联盟姿态一一浮现。一个又一个艺人明星骨牌效应似地塌楼,从黄子佼开始,NoNo,一直到黑人等人。是真是假,让吃瓜群众难以分辨。
性骚扰或性侵犯属于刑事罪,不能等闲视之。一般上,发生的情况在隐秘的空间,多是熟人所为。两人的关系不对等。
在取证方面,调查警员面对的困境乃是双方的证词有出入,或单单依赖环境证据是有一些难处。
或没有第三者的证人在场成为佐证的话,是很难被定罪的。除非她们都已经在宣誓证词(sworn evidence)下作证,根据一般原则,因此宣誓证词不需要得到证实。
一个孩子的宣誓证词作为法律事实不需要得到佐证,但陪审团应该被警告不是他们必须寻找佐证,而是在采纳未经证实的年幼男孩或女孩的证词时存在风险,尽管如果他们确信证人正在讲真话,他们可以这样做,当一个年幼的男孩或女孩被要求证实另一个孩子的证词(无论是否宣誓)或成年人的证词时,这个警告也应该给予(如Goddard CJ勋爵在Reg v. Campbell [1956] 2 QB 432 438中所述)。
承审法官只要确信未成年人的供证的能力,因此允许他们作证。基于这些因素,未成年的孩童都是有能力且可靠的证人。
此外,法官在见证她们发言时有机会观察到她们的态度。他们给出的回答令人称赞,因为她们能够清楚地回忆起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情,没有任何不确定性。加上他们证词的连贯性,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他们的证词,承审法官正确接受和采纳。
看官们,这是TAI YUN KONG V PP,[2021] MLRHU 2511的案例。
若这些塌楼的艺人在我国审讯,加上受害者是成年人,只要她们的证词够清楚地回忆起发生在她们身上的事情,没有任何不确定性。加上她们证词的连贯性,我国法庭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她们的证词承审法官正确接受和采纳。
这些塌楼的艺人就有难了!
话说回来,另一方面,MeToo运动也使我想起以前读费迪南·冯·席拉赫《罪咎》和《罪行》两本书,其中一篇文章令人印象深刻。
两名未成年少女如何设计对付一名成年男子,将之陷于囹圄。
只因为妒忌,男老师对其他学生好。
(若没有记错的话。)
当然,MeToo揭露陈年往事,到底情节有没有虚构或加油添醋,还是还有私心或隐议程,这些就有赖警方调查,调查后是否立案,也有待台湾司法来伤脑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