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7月28日在国会下议院以209票绝对多数通过反跳槽法之后,上议院在8月9日也以52票支持通过修宪,至此,反跳槽法落实与否的疑虑已毫无悬念。然而,该次修宪并不算得上完美的落幕,反跳槽法当中仍存在许多漏洞。
国会议员在反跳槽法之下如何跳槽?这是值得大家关注的事情,如果能够及早掌握未来政党和议员的跳槽途径,后续也比较能防止这些现象的发生。
第一种是“阿兹敏模式”。在喜来登行动以前,阿兹敏派在党内不断以各种方式跟安华作对,长时间的内耗损毁公正党在议会的优势地位,遭到马哈迪和土团党架空。阿兹敏的“博炒”方式,在派系分化严重的政党较容易上演,尤其是派系之间的实力不相上下的时候,派系领袖借由违反党意和扯后腿的举措,诱使政党启动纪律处分,只要政党主动放弃特定派系的党籍,被开除的国会议员便获得自由身。尽管成为无党籍议员,可是他们却有能力左右法案表决的结果,至少可以缩小原属政党的议会优势。
第二种是“东姑拉沙里模式”。东姑拉沙里在巫统犹如独行侠,比起阿兹敏模式,东姑拉沙里“独善其身”的程度更为彻底,其中,要求议长安排无党籍议员的座位,不跟随巫统党鞭的指示投票,等等,对巫统来说简直是大逆不道。针对类似东姑拉沙里的情形,政党势必采取纪律行动,重者没收党籍,而这类议员也自然就“被跳槽”了。简言之,阿兹敏模式是在议会外挑战党意,东姑拉沙里模式是直接在议会内挑战党意。
第三种是“沙统模式”。1986年,当时沙巴的穆斯林土著政党沙统(USNO)以合并的方式加入巫统,进而完成巫统东渡沙巴,以及逐步粉碎拜林和沙巴团结党的计划。按照目前的修宪结果,虽然选举期间是敌对关系,但不排除类似沙统和巫统重组的可能性,此类跳槽比较有可能发生在相对弱小的政党,例如,民兴党、斗士党、全民党、砂民党、沙巴立新党和沙巴团结党,甚至是国阵的马华、国大党和国盟的土团党、民政党,这些政党或藉解体、合并来达到跳槽的目的。
第四种是“沙盟模式”。首相沙比里公布的反跳槽法中,如果政党在选后创设联盟,则不受于反跳槽法限制。2020年沙巴州选前后,虽在联邦层级属同一阵营,国阵、国盟和沙巴团结党在多个州议席重复提名,三方在若干个选区交锋,惟州选以后,由于没有单一政党掌握多数,于是国阵、国盟和沙巴团结党以沙盟(GRS)的平台组织联合政府,也就是以更庞大、松散的联盟覆盖多个联盟和政党。如此看来,政党的选后结盟非属跳槽,政党席次比越接近,越是分散,光谱相近的政党筹组选后联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尤其是小党,他们之间会率先建立新联盟以左右政治动态。某方面来说,依目前反跳槽法的条文,选民的选票无法决定政党选后结盟的对象。
第五种是“喜来登模式”。2020年2月底喜来登行动事发,慕尤丁率领土团党退出希盟,主动跟国阵、伊斯兰党和砂盟合作,拿下布城,组织国盟政府。时下的反跳槽法未能克服土团党推翻希盟政府的情况,因为政党拥有选后转换联盟的权利。换句话说,第十五届大选以后,马华公会可以脱离国阵加入希盟,行动党可以退出希盟加盟国阵,这些操作并不会触犯宪法。
由上述的各类模式得以发现,政党和派系仍具备非常充足的跳槽空间,更确切地说是选后换位的空间。至此,如果在大选之后,选民认为政党或议员的所作所为有违民意的话,该如何处理呢?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既然议会把关的反跳槽法已经落实,由民意把关的罢免选举法也应该适时落实,经由罢选法来弥补反跳槽法的漏洞,解决反跳槽法无法回应的问题,由选民界定谁才是政治青蛙。
当然,修法之路也不可被忽视,我们理应持续鼓励(或施压)朝野政党通过立法途径,逐步提升反跳槽法的品质,虽然路途漫长且艰辛,惟,推动立法是巩固我国议会民主精神的指标之一,我们绝对不可以认为修法过程艰难而将问题搁置一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