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4日讯)大马金玉华私人有限公司4名前董事被判涉及逾1亿4100万令吉的5项非法收款和293项洗黑钱一案,上诉庭今日二度展延被告的判刑日期!
被告陈伟良临时委任以资深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为首的律师团,但基于沙菲宜今日未出庭,以致案件再度展延。
上诉庭是在去年12月12日推翻吉隆坡高庭的裁决,改判大马金玉华私人有限公司4名前董事,即刘志华、黄保荣、余元生和陈伟良(人名届译音),在涉及逾1亿4100万令吉的5项非法收款和293项洗黑钱的罪名成立。
4名被告被控在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间,在安邦路的大众银行吉隆坡分行,非法向公众收取存款,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条文及《1989年银行及金融公司法令》第25(1)条文下。
2013年5月16日,地庭法官罗扎娜在这起涉及逾1亿4100万令吉的案件中,裁决4名被告无罪,当场释放;事后,国家银行不满判刑,进而提出上诉,高庭于2016年9月20日驳回国行的上诉,维持地庭的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