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3日讯 ) 霹雳州肃毒组前首席警长开枪打死金商曾繁基案,死者家属2年前通过民事诉讼起诉霹州总警长及政府胜诉,获赔偿20万令吉,惟警队周三就赔偿一事提出上诉,法庭择定2月14日针对上诉作出裁决。
代表警队的联邦律师阿玛丽娜周三在怡保高庭提出上诉时说,被告莫哈末道菲(首席警长)在案发时并非执行警察的任务,只是一个普通人的身份,因此,被告的行为与警队无关,警队不应为被告的行为作出任何的责任承担。
死者妻子兼起诉人梁雪清的代表律师古拉及西温则表示,被告当时身上仍配戴警枪,是警队授予警员执行任务的权力,一般人是并不可能拥有警枪,因此,被告当时根本就是在执行著警察的任务。
古拉表示,被告曾多次到过死者的金店进行案件调查,而且被告在被提控期间,也有证人证明被告多次到金店执行任务,加上警察法令第19条文阐述一名警官的任务及权力,即警官被视为是一名执勤者(pegawai polis hendaklah disifatkan sebagai bertugas),因此,警队不能撇清与被告的关系。
古拉也说,被告是被允许配备30枚子弹,但案发后,警方发现被告拥有31枚子弹,包括已用来打死死者的子弹,他质疑被告如何能拥有超出30枚子弹的数量,警队须对此负责。
联邦律师及代表律师用了近一小时半的时间,向法官拿督仄莫哈末鲁兹玛作出上诉陈述后,法官择定2月14日针对是否接纳警队的上诉作出裁决。
新闻背景:
2009年9月16日下午5时许,曾繁基在怡保休罗街一家从事收购二手金饰与名表的商店内,遭开枪射中头部,被员工发现后送院抢救,惟证实毙命已久。
警方依据现场所起获一枚属于自动手枪的7.65毫米口径弹壳,迅速逮捕了2名涉嫌打抢的嫌犯归案,包括一名隶属霹州警察总部毒品罪案调查组的首席警长。
曾繁基的太太梁雪清及当年年仅17岁女儿,于2011年透过律师入禀怡保民事法庭,起诉涉嫌枪杀的首席警长、霹州总警长及大马政府,索赔家用损失,法庭于2015年4月3日判决3名答辩人需赔偿起诉人20万令吉。
此外,怡保高庭法官在2016年3月25日裁决,在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3A条文下被控的被告莫哈末道菲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