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党执政的吉兰丹,周三通过修正《2002年伊斯兰行政程序法》,允许对穆斯林执行公开鞭刑,再度引起朝野政党及公民社会,从人权、法律甚至宗教的角度抨击。
州政府的举动也被视为,是伊党党主席哈迪阿旺在国会提出修正《伊斯兰法庭(刑式权限)法案》(355法案)的垫子,以为伊党的神权政治铺路。
在法律角度而言,吉兰丹州议会修订的《2002年伊斯兰行政程序法》,除了有超越州权限,违反联邦宪法争议外,在宗教方面,也存有议论,就如开明的穆斯林组织“伊斯兰姐妹组织”(SIS)公开质问,州政府能否从《可兰经》中论证,伊斯兰认可公开刑罚?
对于开明派的穆斯林或组织而言,伊斯兰法的意义,应在于如何贯彻公平、平等的价值及精神,而不应拘泥于教条或形式主义。当然,从政治角度而言,伊党强行落实伊斯兰措施、伊刑法等,是否是一种规避社会问题的手段?
如曾任首相署部长时负责法律事务的再益依布拉欣就直指,修订法案背后含有政治意图,以突出伊党执政丹州下的宗教形象,挽救伊党政绩乏善可陈的局势。尤其伊党自1990年执政吉兰丹后,不只缺乏发展及建设,州内社会问题也日渐严重,如居高不下的贫穷率、强奸案等。
实际上,许多国人并不知道,废止酷刑包括鞭刑,是全球趋势,而联合国更在国际人权公约下,于1984年通过禁止酷刑公约,呼吁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因此,酷刑如鞭刑,不只未能有效遏止犯罪,更是一种对个人身体的伤害及尊严的羞辱。
不过,我国是少数没签署禁止酷刑公约的国家,也是国际上少数依然有鞭刑的国家。同时,施行鞭刑的国家中,大部份是伊斯兰国家,这或许与伊斯兰的诠释权,掌控在社会的保守及封建阶层息息相关。更重要的是,这也反映著一个越不注重人性尊严社会,越倾向采用酷刑来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