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大马》网媒是我国深具影响力的媒体之一,最近因为报道我国警队人事更动引发内部不满,警方使用“调查权力”传召有关记者到案问话。
事缘8月初《当今大马》报导警队最高领导层将出现人事大调动,内容表述全国副警察总长阿育甘及武吉安曼刑事调查部总监苏海利将被调派至其他机构。
警方要知道“罪魁祸首”,传召记者展现警察“权力”,但为了保护新闻来源,此三名《当今》记者哈利兹(Hariz Mohd)、南达古玛(Nantha Kumar)与沙林(Shahrin Aizat Noorshahrizam)保密到家,守口如瓶。
警方会有什么后续行动,不得而知。但警方此举显然具有“威胁”成分。他们难道不懂记者有保护新闻来源的权利么?
新闻媒体一直被视为民主国家重要的监督机器,是三权分立司法、立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权。警队高层人事更替或换将事关公众利益,而公职人员的一举一动本来都应被“监督”,记者绝对有权在掌握相关讯息后加以报道。
当然记者在报道新闻时,可能为求速度而出现错误。但只要是符合公众利益,执政党都应宽待而不是恼羞成怒,而媒体如果在新闻出街时发现错误应被允许“救济”,包括澄清,以减轻任何一方造成的伤害。
在民主体制国家,媒体需要不同讯息来源,特别官方爱报喜不报忧。为了反制及寻找真相,媒体需要“线人”提供消息,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提供者或许来自机关内部人员、利益关系者,或纯粹是外人。
对于任何一个执政党,当然希望媒体向政府利益倾斜,最好报道有利于政府的消息,以确保执政当局的“最大政治利益”。但媒体绝不是政府的“喉舌”,也不可能沦为政府对外的宣传口或应声虫。人民要的是“监督政府”的媒体,通常腐败政权多来自于执政当局的“绝对权力”。
保密权
法学与新闻学者很早就提出新闻界应享有“消息来源保密权”,而保护消息提供者是传媒工作的职业道德,记者只有为消息来源保密,才能获得更多更有价值的情报。
英国《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阐明:“新闻工作者在道德上有保护秘密消息来源的义务”。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定期出版物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或媒体人员,有权拒绝提供有关来稿作者或材料来源给任何人 ”。保护消息来源在国际法中被公认是支撑新闻自由的一项关键原则,其获得联合国和欧洲理事会的认可与支持。美国国家公共广播电台在其指导方针中有一个条款详细说明:“记者有权不上交他们在新闻中的任何笔记、音频或工作材料给政府官员或参与诉讼的各方。”
通讯部长法米对《当今》被传召事件的立场模棱两可,他指该部尊重媒体保护消息来源的权利,但若遭到警方调查,媒体则应给予配合。所谓的“配合”意有所指,似乎刻意玩弄文字游戏。
独立媒体运动与大马半岛新闻从业员职工会坚持任何人不能仅因报导引述匿名消息来源而断定是“不实”或“站不住脚”的新闻。该组织指:“有关消息来源和其提供讯息的真实性,以及保密消息提供者身份的决定权,应由记者和编辑评估,外界不得干涉。”
美国大法官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在对媒体自由权力说得清楚不过,他指出:“只有自由且不受限制的新闻媒体才能暴露政府的欺骗。”
可以肯定,警方召见三名记者的举动根本是在妨害新闻自由,如果警方传召记者“硬要”消息来源,可视为是对媒体“第四权”的挑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