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三读通过《2023年废除强制死刑法案》、和《2023年死刑与无期徒刑司法审核(联邦法院暂时性管辖权)法案》,终于在连换了三个政权后完成五年前希盟政府开始推动改革之路,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大跃进。
希盟2018年执政时推动的其中一项司法改革是要全面废除死刑,前掌管首相署法律事务的已故刘伟强部长曾经表示当时的内阁议决全面废死,并暂缓处决死囚直到完成司法改革。惟这议决在受到各方的压力下于隔年U转,转为废除强制死刑。
大幅推进改革时间表的是希盟政府,但希盟倒台后,依斯迈政府内阁也同样议决废除强制死刑,却最终没能在国会解散前完成改革任务。
若追溯至更早之前,纳吉的国阵政府内阁也曾针对死刑开始展开讨论,并在2012年11月2日的内阁会议议决暂缓处决被危险毒品法令底下判死刑的死囚。随后也在2017年11月国会修法,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下第32B(2)条文下增加终身监禁的替代惩罚。(当时修正案也在该条文之后,即(2A)和(2B)设下4个的条件限制法官的酌量判决权,以上两项附加条文现已被废除)。
由此可见,废除强制死刑是多年来朝野政党的讨论和取得共识后推行的结果,才让我国今日得以和国际人权标准接轨。
不等于便宜了被告
这次废除强制性死刑和无期徒刑,其中人民最大的顾虑是认为罪犯可以轻易逃过死刑。
国会三读通过这两项法案当天,一名奸杀案受害者家属在土团党国会议员袁怀绍和玛斯艾米雅蒂、律师及非政府组织Protect Malaysia代表律师邓惟浰的陪同下,召开记者会反对废除强制死刑。邓惟浰在会间表示,相信许多法官在被赋予酌量权后,都不会选择判被告死刑,因此认为在严重罪行上应该保留强制死刑。
坊间不少人也持有同样的想法,但这其实是个不合理的假设。
我国在2017年修法废除危险毒品32B条文下的强制死刑为唯一刑罚后,在2018年10月19日,一名6个孩子的单亲爸爸Shahfary Sabri,因为拥有149.5克冰毒而被控贩毒,最终法官在2021年4月判被告死刑。
且不谈贩卖149.5克的毒品应不应该被处死,我只想借此案件提出一旦有了替代刑罚后,法官也并不见得会自动倾向较轻的判决。这只是妄加揣测,过分简化了一宗案件的复杂性。
至于当时高庭在审案和判案时是否有考虑判以替代刑罚,有没有让被告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为自己做出最好的辩护,这唯有通过查阅完整判词得知。
死刑之外的改革
每宗案件的背后都有它故事,赋予法庭更大的酌量判决权是保障被告的第一步,让他们可以获得更公平的受审机会,也赋予法庭针对个别案件判以更合理裁决的权力。
改革不应只限于从刑罚著手,从查案到审案的过程中仍有许多严重不足之处需要被关注。没有特别关注我国人权相关消息的人,或许很难接触到一些比较离谱的案件,毕竟不是每个案件都会在媒体上获得等量的曝光。
例如被告没有在过程中获得适当和足够的法律援助、警方查案时有没有涉及滥权胁迫、滥用私刑等等。这类案件依然存在,而这些过程都会影响最终审讯的结果。对此有兴趣的可以翻阅较为知名的死囚──何有华案件,在此就不加赘述。
这也是为什么全面废除死刑应该是我们社会的终极目标,因为死刑是不可逆转的刑罚,而法律也无法精准的达到零误判或零判决失当,即便是0.1%的失误,这背后也是一个人命。再者,如上述两宗案件的被告是否罪该致死,也值得深思。
终极目标 废除死刑
乱世用重典的说法仍然受落,即认同唯有通过更严峻的刑罚才能维护社会安宁的大有人在。但是多项研究表明,死刑,乃至任何酷刑本身是无法达成预期设想的吓阻效果。
最接近我们的例子是我国因在70年代和80年代初为了向毒品宣战,分别在在1975年和1983年,修改了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2B条文,先后立法将贩毒者判死刑和强制死刑,但是毒品相关的犯罪仍然高居不下。如果以落实死刑为衡量标准,那么我国近半个世纪的反毒大战是失败的。
吓阻效果不全原自刑罚的力度,应著重的是执法。预谋犯案者心里会存有侥幸心态,认为自己不会栽在警方手里,刑罚是什么反而不那么重要。要打击罪犯,首先应加强执法,告诉想预谋犯案的人侥幸的成分并不存在,若犯案就得承受后果。
如果死刑真的是让社会安宁的唯一解药,那我们社会早就天下太平。除了警队和司法改革刻不容缓,向全面废除死刑迈进也应该是社会,和朝野政党的共同目标,或许我国在5年,在10年后可以成熟的迎接没有死刑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