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的网站显示,2022年启动的刑事诉讼有1宗,仍在进行中的刑事讼诉案件有2宗。后者涉嫌向股票交易所提供虚假资料,分别于2007年和2013年被证券委员会起诉。今年启动的刑事诉讼是1宗涉嫌欺诈和无证交易。
2013年的案件于今年4月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监禁6个月和罚款80万令吉,若无力缴交罚款,则以6个月监禁替代,被告获暂缓执行刑罚,以便向高庭提出上诉。
2007年的案件于2008年开审,2020年被判罪名成立,判处监禁1天和罚款250万令吉,若无力缴交罚款,则以18个月监禁替代。被告和证券委员会不满判决和刑罚,向高庭上诉,高庭于今年1月裁决,维持罚款250万令吉,搁置1天的监禁并以24个月的监禁取代。
罚款和监禁是对犯法行为的一种常见的惩罚方式。一些违法行为之惩罚只有罚款或监禁,或两者兼施,一些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强制两者兼施。罚款是让一个人失去部分财富。一个人若被罚款后,仍可享有行动自由。相对于罚款,监禁则是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被认为是最严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
不管是罚款或监禁,刑罚的目的不外是为了惩戒、预防和教育。
回到近几个月陷入报假账风波的斯巴活力,原本证券委员会获得总检察署同意,提控斯巴活力及其4名高层。然而,今年4月13日总检察署在收到斯巴活力陈情书后撤销控状,使证券委员会改处上述5造以1600万令吉的罚款,此举引来律师公会和在野党的非议以及投资者的忧虑。
据总检察长依德鲁斯的解释,为了公共利益与避免庭审耗时过长,检方决定以罚款斯巴活力,以了结报假账案件。
审理时间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例如越多的证据、证人、论点、法律问题和追究责任,审理所需的时间就越长。总检察长指讼诉程序耗时过长似乎是指“鬼唔知阿妈系女人”。纵上述举例的2宗案件耗时逾10年才有判决,为何上述2宗案件的被告不获得以“耗时过长”的理由撤销控状?这也引起了公众的质疑,往后是不是都可以审讯“耗时过长”为由而获得总检察长的宽待和同情?
检方决定罚款斯巴活力,该公司及4名高层已于5月9日缴还合共1600万令吉的罚款,以了结报假账案件。挨控报假账的4名高层分别是集团执行长兼董事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长和会计与财务副总裁。
根据斯巴活力2021年的财政年报,执行长兼董事经理和执行董事的年薪分别是495万令吉和123万令吉。
当刑罚应当采纳罚款或监禁时,也需考虑到公平与平等的问题。总检察长在处理这宗案件中似乎向公众表示,如果只用罚款,富人违规犯法,可以罚款了事,而付不起高额罚款的穷人却须要坐牢。
公正、廉正和透明度是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作和投资者的信心核心。总检察署在斯巴活力报假账案件中向公众和国内外投资者示作出了什么示范和想传达什么讯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