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应该是生而自由的,但却到处被人为的锁链所捆绑”,这是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社会契约论》(The Social Contract,orPrinciples of Political Right)中的名言。根据卢梭,捆绑人类元凶的是文明的发展。
卢梭非常推崇自然状态,在他眼中,未开化的自然状态比起战祸、尔虞我诈、追求虚荣的文明社会好得多了,这样的想法来自当对当时社会不平等和颓败现况的反思。
第一位现代社会契约理论家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他也一样提到人类的自然状态,那是政府出现之前的生活,因此,认为自然状态是充满危险的,亦即他认同人性本恶。当时民众的唯一合理选择,就是拟出一份社会契约,大家都让渡权益,听从统治人管辖,无论统治人多么暴虐和专断,由他来支配依旧更可取,因此,人们并没有造反的权利。
人类不平等起源
提倡社会契约说的思想家还有洛克(John Locke,1632-1704)。从洛克《政府论》中显示他认为人性本善,自然状态虽然即自由又平等,但有时候也会出现从属或服从的情形,为了避免此种情形,他认为人们应该要订定契约,透过国家的运行保障自然权利。
卢梭分析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做一假设性说明,此说明为:人在原始的自然状态是善的,并且在人性中没有原始的邪恶或罪过。三位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说各有不同,他们在思考国家的本质时,同时也思考国家出现之前的自然状态是什么样子,并提出各自的假设。
卢梭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即平等又自由,反而是进入文明社会之后才出现私有财产,也才出现了不平等。他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有这样一句话:“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说到:“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假如有人拔掉木桩或者填平沟壕,并向他的同类大声疾呼:“不要听信这个骗子的话,如果你们忘记土地的果实是大家所有的,土地是不属于任何人的,那你们就要遭殃了!”这个人该会使人类免去多少罪行、战争和杀害,免去多少苦难和恐怖啊!”卢梭站在这一基础,探讨什么是理想的社会形态,基于此,转机在于“社会契约”,因而必须成立社会、法律、政府。
缔结契约保护人权
无论是霍布斯或洛克,他们都认为人类无法一直处于自然状态,人们必须缔结契约以保障个人的权利。卢梭则是认为人们进入文明社会之后才出现的不平等状态,必须经由人民一致协调订立契约,通过契约订立整套立法建立民主的国家。霍布斯和洛克用契约来说明政治社会的起源,卢梭提出的契约论是用以说明政治权利的基础。
国家的形成就是社会契约的结果,经由国家塑造一个民主平等的社会,因此,人民有权掌握国家的政权。卢梭第一次在近代西方完整的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主张主权属于人民,《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基石。
在订立契约时,“每个人把自身和一切权利交付于公共,视公议/公共意志(General Will)为最高的指挥,我们将每个成员皆视为全体且是不可被分割的部分来看待。”这种订约的行为立即把订约的个体结成一个精神的集体,而这一个集体给每一个人更大的权力以保障他们的自由。
卢梭为了统一自由和服从,提出了公共意志理论,这成为卢梭国家学说的基础理论之一。此一契约论包含两点:其一是自由平等的主体之相互认可;其二是“公共领域”的浮现。为了保障公共领域,卢梭将主权定在公共意志,即“只考虑公共的利益”;而不是全体意志,所谓“个别意志的总合”(Will of all),当中计入了私人利益。说得具体一些,公共意志通常表现为人民主权或直接民主的形式检视时下行使民主政治的众多国家,代表性(政党政治和议会政治)的问题皆兴起危机,政党和议会不仅未能反映民意,往往还扭曲民意。
由于卢梭主张直接民主,因而批评代议制,虽然承认人民可以有代表,但代表不能有立法权。直接民主最核心的概念是人们既然要服从法律,就必须先是法律的订立者,如果人民听任代表的摆布,那就等同于失去主权和自由。
对于代议制,卢梭明白表示:“人民只在投票选举时自由,其余时候皆为奴隶”。果然,无不如此。这正是代议制的困境,我们或许可以从如何扩大人民参与、增多直接民主机制这一点下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