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内媒体被政府严格管制,“出口转内销”的《华尔街日报》震撼性报导刊载了我国官方调查人员的调查资料,才使到“7亿美元转入首相银行户口”的疑案得以曝露。
此案涉及7亿美金,不禁令人想起台湾前总统陈水扁“海角7亿”(新台币)所曝露的体制利益冲突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国家首长的免控权。2006年11月3日,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宣布机要费案侦结,检方认定陈水扁涉嫌贪污和伪造文书罪,但需等到2008年5月20日陈水扁卸任,特侦组才能立即办案,把陈水扁列为被告。
马来西亚的首相没有免控权,也没有任期限制。然而首相权力过度集中,所有调查单位几乎都受到影响。为调查“7亿美元转入首相银行户口”一案,政府组成的“特工队”当中,总检察署隶属首相署,总警长隶属内政部,国家银行总裁隶属财政部,反贪会虽已经改为向国会负责,但是其主席则由首相提名、最高元首委任。
单就这点,“特工队”如何执行这项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Mission Impossible)?很多大马人都想知道。
第二个问题是调查单位(警方与反贪会)的独立性。在陈水扁一案,由于瑞士联邦检察署冻结陈家的洗钱户口并主动致函台湾请求司法协助,“特侦组”(相当于我们的“特工队”)才取得突破,进而进行搜索并将陈家数人列为被告与限制出境。过后,卸任后的台湾前调查局长叶盛茂才承认当年在接获国际反洗钱组织艾格蒙联盟(The Egmont Group of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通报陈水扁媳妇在瑞士开立账户涉嫌洗钱等情报后,竟然把该情报的原文及附件面交陈水扁,也把扁妻在泽西群岛开设信托账户的情报于例会时向陈汇报。
第三个问题是检控单位(总检察署)的独立性。陈水扁一案时的总检察长陈聪明,后来被人举报夜赴陈水扁亲信住家密谈,他也频频向检方调查人员明示、暗示,“这个案子不用那么急,慢慢来”,特意影响与干扰特侦组办案,特侦组在密集进行侦办扁案,他频繁地出席参与每日的工作会议。
大马总检察署是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因此总检察长不能去向首相报告有关于首相的案件的侦查和结果,就算总检察长要汇报,首相也应谨守分际拒绝。
特工队的连串问题
最大的问题是,这个包含四位丹斯里的“超人特工队”是否是由首相所设立?是否需要时时向首相汇报调查进展?
伊斯兰党署理主席端依布拉欣最近在其脸书发表文告,指责首相已给特工队设定“鉴定《华尔街日报》的指控是否属实,调查考量必须包括有关文件的真伪”的调查范围的做法不对。
我国的调查体制不存在正式编制的“特工队”,因此,迄今除了特工队的四位署名者之外,公众无法得知其组成结构,更不知道调查结果是否也将会向首相报告?假设证据明确,首相会不会指示总检察署向其本人报告?
特工队7月4号成立,但是一直到10号,青体部长凯里才公布“特工队必须向内阁报告,而我们这些内阁部长,将确保调查工作公正不阿”。
这是不合逻辑的,因为内阁制下,首相拥有委任及开除内阁成员的绝对权力。内政部长阿末扎希前阵子就强调“内阁部长必须支持首相的所有决定,若对首相失去信心,或质疑他的决定,甚至是公开批评,最有尊严的方式就是自动辞职”;同样的,随著数名内阁部长被指在一马发展公司课题上唱不同调,首相在内阁会议上就表明,若有任何阁员在拯救一马公司的课题上与他持有不同立场,就应该呈辞。
因此,如果特工队提交报告给内阁提出检控建议时,内阁成员不能拂逆首相的立场。
在巴生港自贸区弊案,首相宣布内阁议决成立了以政府首席秘书为首的特工队进行调查,不过结果是无人被控。
早在3月9日,总警长也曾经宣布成立一支由总检察署、反贪污委员会及警方3个机构组成的特别调查小组调查一马公司,但是调查结果迟迟不见公布,一直到出现《华尔街日报》根据“马来西亚调查人员资料”的“代劳”局面。
警方与反贪会都属于调查单位,按照程序,调查结果提交总检察署来决定是否提控、用什么法令提控。
3月成立的“特别调查小组”在侦查过程中,是否曾经发现了类似《华尔街日报》的指控?如果有,调查单位如何处理?
《华尔街日报》援引的“马来西亚调查人员”的侦查是否结束,报告是否已经提交总检察署?总警长宣称警方将调查谁泄密给《华尔街日报》,这是否意味著该报公布的文件就是该特别小组的调查资料?
在陈水扁一案,开曼群岛向台湾调查局通报陈致中夫妇海外开户涉洗钱的资料,调查局长叶盛茂表示已将该情报向总检察长陈聪明报告,但陈聪明却否认。
特工队的原则
特工队已开展调查,看来也应定时发表联合文告向大众交代进展;而陈水扁一案那些尝试违反司法公正、滥用职权为陈水扁掩饰的高官的下场应引以为鉴:叶盛茂卸任调查局长后遭起诉,其中泄密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6月,因隐匿扁媳黄睿靓瑞士账户情资等案被判刑1年4个月,两度入狱,成为第一位入狱的卸任调查局局长。
陈聪明最终也在监察院(我国体制没有这部分)二次弹劾后辞职下台,留下一世污名。
台湾特侦组在调查陈水扁家洗钱手法时,形容“虽难称空前绝后,恐亦冠绝海内外”,我不知道本案是否有能力“超越”。
不管结局如何,此案让大家看到我国的权力体制需要修宪以建立有效制衡,并确保检调单位、司法机关保持独立以保护国家体制的健全。
本案也似乎牵涉巫统的政治献金,由于政治献金影响政权更迭,我国也亟需比照美国、台湾等国,制定政治献金法,制约朝野双方的政治献金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