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国界记者组织在今年2月12日公布了一份各国新闻自由度的问卷调查报告。他们针对媒体的“多元性、独立性、新闻环境与自我审查、法规架构、透明度、基础设施及(暴力)侵害”这7项审核标准,对全球180个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根据这项评分标准,马来西亚的新闻自由度在名单中位列147,与排名150的新加坡同属于新闻自由“受限制”的国家。
回顾近10年来的排名,马来西亚也曾于2006年被归为新闻自由“稍受限制”的国家,从2005年的第113名,攀升至第92名。原以为当时的大马至少能延续勇态,发奋成为东南亚区域内拥有新闻自由度相对较高的国家,没料到,翌年的排名竟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下滑,狂跌至124,创下了当时的新低点!从此,马来西亚的排名就一蹶不振,至今不曾回到百名之内,往事看来也只能回味。
情况还能更糟吗?日前,警方竟然援引了《煽动法令》及《多媒体与通讯法令》扣留《大马内幕者》的首席执行员嘉哈巴和3名编辑,以及The Edge媒体集团出版人何启达,只因《大马内幕者》于3月25日引述一则匿名消息,独家上载了一篇有关马来统治者理事会否决修改《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管辖权)法令》的新闻!有关消息稍后被掌玺大臣办公室否认。由于事件涉及马来统治者理事会与王室,掌玺大臣办公司决定报警调查。
虽然该5名媒体从业员在被扣留录供后皆获准保释外出,嘉哈巴与何启达也表示没受到为难,同时还感谢警方与多媒体委员会在扣留期间的专业对待,然而警方对媒体从业员的这项扣查行动却引起了社会的议论与媒体界的震惊和反弹,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甚至质疑警方是否在滥用执法权力来制造“白色恐怖”!
查证消息来源
媒体误报之事偶有所闻,并非什么新鲜事。而作为一家拥有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的媒体,一般都会在报导新闻之前尽力查证消息来源,以免误导群众和遗祸社会。若出现误报情况,专业的媒体一定会接受指正,彻底追究和严正看待,进而矫正错误,并向社会或有关单位交代和道歉。
我们生活在一个由国阵政府多年来所强调的民主社会。在民主制度所提倡的新闻言论自由为前提下,若认为媒体的报导不实或带有诽谤意味,大不了仿效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对媒体直接喊告就是了,何必劳师动众,让警方大费周章地援引《煽动法令》来扣查扮演第四权角色的媒体从业员?虽然内政部长强调警方这项行动没涉及政治因素,亦表示警方只是依据现有法令的标准作业程序来秉公办理,但无论是扣查或起诉媒体,这些做法都会引来诟病,让社会解读成是滥权打压新闻自由,以达到个人或政治目的。
根据1969年修订的《1948年煽动法令》第2条款为“煽动”所下之定义是:任何行动、演讲、言论或出版物只要具有“煽动倾向”(seditious tendency),就是“煽动”。何谓“煽动倾向”?根据《1948年煽动法令》的明文定义,其中一项与政府和统治者相关的是:“导致憎恨、藐视或对任何统治者或任何政府产生不满”;而第11条款则赋予了警方特别权力,让警阶不低于警长(Inspector)的警察若认定某人触犯此法(或合理怀疑在触犯此法)或教唆他人触犯此法,可在无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此人。
如何界定煽动倾向?
让人疑惑的是,究竟该由谁来界定任何行动、演讲、言论或出版物的“煽动倾向”?要如何客观明确地界定才能让人信服?人民若对任何统治者或政府有所不满,是否只能选择噤声,不能评论?警方又是以什么标准来认定某人触犯《煽动法令》?《煽动法令》所赋予警方和内政部的权力会否过大?
当然,在质疑和探讨《煽动法令》对民主自由度所带来的影响时,媒体们也别忘了时刻自我审视本身的专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何谓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是否意味著可以为了揭开所谓的真相,或基于商业考量来满足读者/观众而侵犯别人的隐私?或是随意报导未经证实的消息,直到被人指正后再道歉和自圆其说?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对新闻自由度的标准,在斟酌国情后,其实也很难定论该标准是否符合理想的新闻自由度,就好比当初已故李光耀先生所领导的政府对新加坡国内媒体的牵制,又该作何说法?现任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先生甚至认为,新加坡有一套自己处理媒体和新闻自由的方式,所以根本无需在乎无国界记者组织所公布的新闻自由度排名。
那踞居第147名的马来西亚是否有自己处理媒体和新闻自由的一套方式?那是一套什么方式?新闻尺度要怎么度?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这一套方式是否能合理地被国内媒体和人民所接受?希望大马政府可以明确地给个度,别再埋下多颗云深不知处的地雷,让媒体从业者日夜提心吊胆地走在钢线上,还要担心半夜警察来敲门,搞到天天吃不安睡不好。
掌握第四权的媒体背负启迪民众和推动和平与民主的伟大使命,若执行得稍有不慎,难免会适得其反,背上误导民众和引发动荡的罪名。因此压力如山大的媒体工作也是一份吃力不讨好的良心工作,一起为从事这份被视为“高危”职业的媒体和记者伙伴们致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