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报导,槟城丹绒道光警局一名警员诺祖凯里在执行公务时,因为拒绝接收1000令吉贿金,也协助逮捕嫌犯归案,而获得警队发出的200令吉奖励金及表扬状外,也获得反贪污委员会的表扬。
对于表扬正面的行为本来就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表扬的行为本身就是行为者基本上应该做到的,这样的表扬就有点问题。
比如表扬协助捉嫌犯的警察、表扬教书的老师、表扬看病的医生等等。这些工作者,本来就是应该做到他们份内的工作,不是因为做了份内工作内外的优秀贡献,才值得表扬。
奖励通报贿赂者
再来就是表扬警员拒绝贪污。拒绝贪污,本是这些职业人士应该具有的操守,不是高于道德操守以外的优秀表现。这样的一种表扬,有时候会给予人一种做秀感。在一定的程度上不见得是佳的。
当然,这个表扬的奖励金是少过贿赂金的,而且在一定的程度上还是有意义的。
如果奖励金高过贿赂金,将让人更加担心与疑惑,会否出现一些人基于更高的奖励金而拒绝贿赂,而不是基于道德或法律?
我们更希望看到奖励那些通报贿赂者,特别是为著公众好处而没有私利者。如揪出贪污的税官或驻守关卡的官员者。这样的一种行为间接或是直接的保护国家的利益,不让不法之徒轻易地出入境。
《宋书.隐逸传.王弘之》:“圣明司契,载德惟新,垂鉴仄微,表扬隐介,默语仰风,荒遐倾首。”表扬的范畴是隐藏的善,发扬被忽视的善。
至于不把不应该属于自己钱包的钱财放入自己的钱包者,无论是警方,或是任何的公务者,这样的基本职业操守还是应该秉承的。没有表扬,也应该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