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并且影响了后来的多国宪法。
虽然并未列入宪法之中,但是美国第一届国会所通过的《权利法案》的第一条(也就是所谓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就明文禁止国会制定剥夺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法案。
《马来西亚宪法》也受到了美国宪法的影响,其中就有关于言论自由的部分。在《马来西亚宪法》中,第二章第十条的〈言论、集会与结社自由〉中,第一款就明文规定了“每个公民皆有权自由发言与表达心声”。虽然受限于其中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款,但是只要不侵犯区域安全与公共安全,则不被限制。
国家的成文宪法为一纸文献,因此言论自由应该为何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但古往今来的学者们都为此贡献很大的心力。其中英国的弥尔(JohnStruatMill)所写的《论自由》(OnLiberty),为言论自由所下的注脚最为经典。
锻炼心智提升智慧
简单说,弥尔认为,确保言论自由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它的重要性,是不断地让真理受到检视和不断地讨论,并且一再获得大家的认同。同时,歪理也将因此而被淘汰。一些部分正确的道理,其中的精华也将被淬炼出来,成为人类智慧的一部分。此外,在不断地检讨和讨论真理的过程中,人类的心智也将不断地受到锻炼,让整体的人类智慧得到提升。
到了二次大战时,人类自由岌岌可危之际,卡尔波普(KarlPopper)写下来《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再度肯定了言论自由的重要。其中指出了言论自由是个确保社会保持开放,人类不断进步的重要法则。如果缺乏言论自由,将会使得社会日趋封闭,结果是独裁政权上台。卡尔波普所说的并非抽象思考的结论,而是在纳粹独裁政权威胁人类自由的情况下,所写下的智慧格言。
今日“超人”丘光耀因为网络言论而被捕,不论从国家宪法或者从学理而言,都是难以接受的事情。在国家宪法之下,虽然首相夫人是公众人物,但是丘氏的言论只是针对个人所发,不但未曾上升到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程度,更无涉及种族、宗教、性别等敏感问题。所以,丘氏的言论应该在宪法保护之下,不应该被捕。
丘氏的言论充其量只是人身攻击,成为一般的民事诉讼而已,并且必须是由受到影响的个人提出诉讼。但是丘氏却遭到警方逮捕,公权力光明正大地越界。如果丘氏因此被法办,那之前也发出非常不堪言论的马华人士,是否也应该受到制裁?此外,如此公然地践踏宪法,执政党是否应该受到检讨?马华公会的党员公然越俎代庖,借机滥用公权力,又是否应该受到声讨?
虽然丘氏的言论十分不堪,连笔者都为之侧目。但是其中涉及了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以及公权力是否滥用的问题,却必须受到检讨,让全民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