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总挑战派打算在6月2号召开特大,以求通过与接纳解散和重选中委会的议案,但是当权派却指责依据章程,只有主席有权力发出会议信函通知召开特大,并指602特大不符合章程。两派都说自己符合章程,到底事实是怎么回事呢?
解读章程和解读法律一样,不能单凭一条解释,必须看这条章程的前提和对比和其他相关的条文,才是正确解读章程的方法。
例如某节章程说可以如此这般,但是这节章程属于更上一条章程所摄范围,若违反大前提条文,这节章程必须要符合某些特定条件,才能成立,否则就是断章取义。以这方法来判断602特大是否符合章程,就很容易明白了!
关于董总特大的章程属于6.2条文,内容是:“6.2.1主席认为需要时,得随时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或6.2.2主席在接到至少有五个会员联名提出要求并附上相关理由和议程,则必须于三十天内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所以特大的前提是主席认为需要,或者至少有五个会员联名提出特大要求。至于负责发出信函通知召开特大的人只是支节程序问题,因为不管是谁人当家,都不能否定具备五个会员联名提出特大要求,就算主席也不能。否则,整个章程就成了独裁章程,毫无民主可言。
至于职权方面,再看5A.1条,关于主席的职权,并没有一条明说只有主席才能发出信函通知召开特大,也没有赋予主席生杀大权任意撤换中委。
不过在5A.2署理主席的职权方面中的5A.2.2节,说道“在主席缺席或无法执行其职责或告假时,代行其职权。”而5A.3条副主席职权中的5A.3.2节,说道“在主席和署理主席同时缺席或告假或无法执行职权时,则由主席委任一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或主席未及时委任时,则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从五名副主席之中推选一位,代行其职权。”
条文关键在于“无法执行职权时”这段字。
当有五个会员联名提出特大要求时,主席无权拒绝否定,否则和独裁有何分别?可若主席蓄意抵制特大要求,可视为“无法执行职权时”,则必须有署理主席代替执行;若署理主席也抵制,则可由副主席代行其职权。所以,并没有只有主席才有权力发出信函通知召开特大这回事。
而关于秘书长职权的5A.4条,并没有赋予秘书长代行职权的权力,挑战派的失误在于程序上没有做好如何委任一名副主席代行职权。
不过,重点是就算全部副主席都拒绝召开特大,依据章程,虽然再没有人有权力执行召开特大的工作。但是请记得前提是有五个会员联名提出要求,就能召开特大。任何利用技术程序否定章程大纲前提,都属于不符合章程。
总结就是,602董总特大是符合章程,但是程序有问题。